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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自动禁令”的终结?-德国专利法改革生效
2021-09-13 15:38:58 阅读

在最近德国最新专利法颁布之前,德国专利法的最新改革已经讨论了多年。随着2021年8月18日《第二次专利法简化与现代化》的颁布,该法案的大部分条款现已生效。一方面,该法案将之前由德国联邦法院判例法(FCJ)确立的针对专利侵权人的自动禁制令主张的有限例外编纂成文法。另一方面,这项改革旨在消除快速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和冗长的有效性诉讼之间的“禁令鸿沟”,这是德国过去几年来“分岔”制度的特点。
 
一、否决禁令的可能性
 
该改革法案将FCJ以前的判例法编纂成文法(2016年5月10日的决定,docket no. X ZR 114/13 -“热交换器”),根据该要求,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排除禁令要求。以前,下级法院有时会引用这一判例法,但在实践中,他们很少排除针对专利侵权人的禁令要求。立法者对该法案的推理反复声明,明确引入(通常是临时的)禁制令要求的排除是为了“澄清”FCJ判例法的适用。新增加的第139节第一段,德国专利法关于专利侵权禁制令的内容如下:
 
“由于个别案件的特殊情况和诚信原则,如果实现这一要求,将会给侵权人或第三方造成不成比例的困难,这是不符合专有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应给予受害人适当的经济赔偿。这并不影响根据第2款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1)可能仅在例外情况下才拒绝执行禁令
 
该法案的推理引用了一些可作为范例的因素,这些因素可在法院决定是否批准被指控的侵权人以比例失调为由提出的排除禁令要求的申请时加以考虑。尽管原告是非执业实体(NPE)这一事实可能被考虑在内,但这一因素本身不足以作为排除禁制令请求的理由。显然过度皇室请求侵权申诉原告试图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个相关因素,以及非常高的金融被告遭受损害如果无限禁令发布中不成比例关系侵犯专利的价值。此外,被指控的产品是一个复杂产品的组成部分,并体现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可能使天平倾向于排除禁令要求。主观因素也是如此,特别是侵权人是否采取了避免专利侵权的措施,例如在将被指控的产品推向市场之前进行了“操作自由”分析。最后,第三方利益,如获得生命保护的健康产品和重要的基础设施,将受到无限禁令索赔的影响,被提到作为法院比例决定的可能因素。
 
然而,在上述因素不存在(多个)的情况下,我们希望,这种对现有判例法的编纂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德国法院将禁令作为专利侵权标准救济的方式。司法界的成员评论说,法律明确排除禁令要求的新可能性将被视为一个明确的例外,发布禁令预计仍将是规则。这种做法的基础是禁制令是专利权人最有价值的补救措施,任何对其执行的排斥都是对知识产权的贬低。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我们预计被告,特别是在NPE诉讼和SEP主张,但更有可能的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很有可能申请排除禁令索赔。关于禁令排除及其后果的争论(见下文)预计将在今后几年成为大多数案件的常规内容,直到法院确立适用新条款的判例法路线。
 
(2)强制令请求的排除,通常是暂时的
 
FCJ判例法先前提到,作为禁令要求的限制,允许侵权产品的“使用期限”。因此,改革法案的理由是,永久排除禁令要求只可能在极少数非常情况下。即将到期的专利被命名为一种可能的情况,可以考虑暂时无限期地排除禁令要求。
 
(3)立竿见影的效果
 
改革法案的批评者强调,关于排除禁令的主张,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没有得到回答。目前还不清楚被告侵犯专利但(暂时)未被禁止使用该专利的供应商将如何得到合法对待。该供应商如继续向被告供应侵权产品,会否被视为侵犯专利?
 
而且,在不久的将来,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所有当事人都将进行进一步的推理。被告律师将申请并辩论与上述因素有关的禁制令索赔的限制,导致侵权诉讼的膨胀。
 
(4)经济补偿
 
如果强制令请求(暂时)被排除在外,原告除了通常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外,还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经济赔偿。该条款明确指出,后者的损害赔偿要求将不受赔偿要求的影响。然而,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例如,被告有义务提供确定赔偿要求金额所需信息的时间仍未确定。如果法院倾向于在(一审)判决中设定赔偿金额,被告将不得不在比以前更早的阶段提供这一敏感信息,以便从禁令排除中获益。有争议的是,法院在原则上只应下令要求赔偿的权利——就像损害赔偿索赔的惯例——而确切的数额将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的较晚阶段确定。
 
二、改进了平行无效和侵权程序的同步
 
改革法案的第二个主要方面是改善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之间的同步化。目前,在德国的“分庭”专利法院体系中,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审理的一审无效诉讼平均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而地方法院审理的平行一审侵权诉讼通常要快得多,平均需要一年到一年半。联邦专利法院目前只在口头听证会前四个月左右向当事人提供初步意见。
 
为了纠正这种情况,改革法案引入了新的第82节。根据德国专利法,无效被告的回应摘要的截止日期应为无效诉状送达之日起两个月。此前,联邦专利法院会自行决定这一期限,通常会留出几个月的时间来回应。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8月18日生效。
 
此外,新的第84节第2段。引入德国专利法,于2022年5月1日生效,内容如下:
 
初步意见应当在送达无效诉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在侵权诉讼未决的情况下,初步意见也应依职权转交另一法院”。
 
改革案的目的是,在一审侵权法院因对所主张的专利提起无效诉讼而决定是否中止侵权诉讼之前,先向一审侵权法院提供初步意见。在这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6个月的期限内,立法者呼吁联邦专利法院在诉讼无效的过程中更早地发表初步意见。这样的措施肯定有助于对两种分歧的轨道进行亟需的和解,这两种分歧导致了不平衡,可以说是过分偏袒原告。
 
然而,由于工作人员持续短缺,联邦专利法院作出一审无效判决的平均时间在过去5年里一直在增加,最高可达3年。因此,改革法案提到,最高法院将增加4名技术法官以及1名主审法官和1名旁审法官,相当于一个参议院。即使在短期内实施,这种额外的人员编制是否能使联邦专利法院实现推进初步意见的发布和加快一般无效诉讼程序的目标仍有待观察。
 
文章来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26bbdebf-7fa9-44cf-8ad5-d80572e19a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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