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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专利诉讼研究报告》述评
2018-03-14 11:04:23 阅读

《2017年美国专利诉讼研究报告》述评

编者按:近期,国际专业咨询机构普华永道公司(Pricewaterhouse Coopers)发布了《2017年美国专利诉讼研究报告》(“2017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表明,美国专利诉讼案件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趋于下降,专利实施实体(Practicing Entities)的权利人的胜诉率高于非专利实施实体(NPEs),陪审团审理专利诉讼案件的比例越来越高,案件的审理周期延长。本期信息速递介绍了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分析美国专利案件的诉讼情况,并对我国在美专利权人的维权和我国法院审理专利诉讼案件提出建议。

近期,国际专业咨询机构普华永道公司(Pricewaterhouse Coopers)发布了《2017年美国专利诉讼研究报告》(“2017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以下简称《报告》)[1],统计了美国自1997年以来2446个专利诉讼案件的判决,从专利案件损害赔偿判赔金额、专利权人的胜诉率、专利实施实体与非专利实施体(NPEs)[2]的比较、各行业的专利诉讼情况、不同司法辖区之间的审判区别和上诉结果等方面介绍了美国专利案件的诉讼情况,为我们了解美国专利诉讼近二十年来的趋势,提供了十分客观的信息。
一、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审判趋势
(一)专利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专利授权数量则小幅度增长
201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共授予专利约340000件,同比增长4%;相比之下,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数量约为5100件,同比下降9%(见图1)。自2013年以来,美国专利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下降,原因之一是2015年12月颁布了新的诉讼标准——废除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4条,简化了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这样,专利侵权案的件诉讼标准将采用更高的合理性标准(heightened plausibility standards)[3]。专利侵权案件诉讼标准的提高使得近年来美国专利诉讼案件大幅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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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侵权损害判赔额打破美国记录,但陪审团判赔金额的中位数趋于下降
2016年,在Idenix制药公司诉Gilead Sciences公司侵犯其药品专利案中,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Delaware.)作出美国历史上最高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判决,判决Gilead Sciences公司赔偿Idenix制药公司25亿美元,这打破了2009年德克萨斯州东部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16.73亿美元损害赔偿金的记录。但是,2016年美国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判赔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却大幅度下降。
(三)由陪审团审理专利诉讼案件的比例越来越大
在过去二十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审判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本世纪以来,在专利诉讼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多;在过去的五年中,专利诉讼案件由陪审团审判的比例(不包括新药申请相关案件)占到了80%(见图2)。陪审团审理专利诉讼案件占比较大的原因是,其更倾向于判决专利权人胜诉且判赔损害赔偿金额较高,因此,专利权人更倾向于要求陪审团审理侵犯其专利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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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总体延长
近年来,尽管专利诉讼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是案件的审理周期却逐渐延长。本世纪初,专利诉讼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中位数)为1.5年;而近五年来,专利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中位数)已延长至2.5年(见图3)。主要原因包括案件积压、当事人申请上诉导致审理周期延长等。
二、美国专利诉讼的具体情况
(一)专利诉讼的损害赔偿金额
1、专利诉讼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大幅度下降
研究表明,2016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中位数大幅度下降。2015年损害赔偿数额的中位数为1020万美元,2016年中位数为610万美元,同比下降40%。1997—2016年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中位数为580万美元(见图4);除去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4]和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的案件外,在过去二十年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中位数为800万美元(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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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陪审团审理的专利案件的损害赔偿金额明显高于法官审理的案件
在二十世纪末,对于专利诉讼案件,法官审理的案件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略高于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本世纪以来,陪审团判赔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远高于法官审理的案件,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为法官判赔中位数的14—20倍。但是,近年来陪审团审理的专利案件判赔金额的中位数在稳步下降(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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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赔偿金额的判赔标准
在专利实施实体类型的诉讼案件中,法院经常以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reasonable royalties)为标准判赔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在1997—2016年间,美国法院以合理许可使用费为判赔标准的比例占到60%,而利润损失标准(lost profits)和混合标准(利润损失和许可费)的使用比例均不高(见图7)。法院多采用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专利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的判赔标准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专利权人不愿意承担计算利润损失所需的成本和披露利润信息的风险;二是利润损失数额难以计算。
(二)专利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
1、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远高于法官审理的案件
过去二十年中,陪审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远高于法官审理的案件。1997—2001年,陪审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比法官审理的案件高33%;本世纪以来,这种差距有所缩小。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陪审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在逐步下降(见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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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审判程序的专利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明显高于简易程序案件
总体来看,在专利诉讼案件中,专利实施实体类型的权利人的胜诉率为36%,NPEs权利人的胜诉率为25%,专利实施实体的权利人的胜诉率比NPEs高约11%(见图9)。值得注意的是,经审判程序(trial)审理的案件,NPEs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比在简易程序中高55%;专利实施实体的权利人的胜诉率比在简易程序中高51%(见图10)。由此可见,与简易程序相比,在审判程序中专利权人更容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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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审判程序中,陪审团审判和法官审判案件中的专利权人胜诉率也存在很大差别。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NPEs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比法官审判的案件高34%;专利实施实体的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比法官审判的案件高24%。这说明,专利实施实体的权利人比NPEs的专利权人更容易胜诉,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专利权人比法官审判更容易胜诉。
(三)专利实施实体和NPEs的比较
1、NPEs获得的损害赔偿金的中位数高于专利实施实体
研究表明,1997—2016年,NPEs在专利诉讼中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为1147万美元,专利实施实体获得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只有492万美元。从本世纪初开始,NPEs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获得的损害赔偿金的中位数远高于专利实施实体。虽然在2007—2011年间这种差距缩小至1.6倍,但在近五年,NPEs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放大为专利实施实体的4倍(见图11)。
2、NPEs专利诉讼案件分析
在美国,NPEs的类型主要包括公司、大学/非营利性组织和个人,不同类型的NPEs,在专利诉讼中获得的损害赔偿金数额、胜诉率等也有着显著的差别。1997—2016年间,大学/非营利性组织在专利诉讼中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为1630万美元,远高于公司(1300万美元)和个人(670万美元)类型的NPEs案件(见图12)。在专利诉讼案件中,NPEs总体的胜诉率为25%。经分析可知,NPEs类型的公司在专利诉讼中的胜诉率略高于平均值;而大学/非营利性组织的胜诉率为52%,是总体平均胜诉率的两倍;相比之下,个人类型的NPEs在诉讼中的胜诉率低于平均值,只有18%(见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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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行业分析
1、专利诉讼案件分布
1997—2016年间,消费品等十大行业的专利诉讼案件总和占美国全部专利诉讼案件的84%,美国60%的专利诉讼案件涉及消费品、生物和制药、电子产品、软件和工业建筑等五大行业;其中,涉及消费品行业的专利诉讼案件占比16%,是所有行业中专利诉讼案件最多的行业(见图14)。值得注意的是,生物制药、电子产品和软件这三个行业中的NPEs专利诉讼案件较多,各占3%;在这十大行业中,电信行业的NPEs专利案件在整个行业中的占比最高,每3个电信专利案件中就有一个涉及NPEs。
2、各行业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
1997—2016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为580万美元,医疗设备行业的专利诉讼案件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最高,其次为生物制药行业和电信行业(见图15)。这些行业均为技术密集型行业,其需要大量的基础技术研究,一旦专利权被侵犯,其利润损失更大,因此,这些行业的损害赔偿金额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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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行业专利诉讼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
总体来看,美国各行业专利案件中专利权人的平均胜诉率为33%,各个行业之间差距不大。消费产品行业、生物制药行业、计算机硬件/电子产品和医疗设备行业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略高于平均值;软件行业和商业/消费性服务行业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较低(见图16)。
(五)美国不同司法辖区审判专利案件的比较
1、美国各司法辖区专利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
美国法院对于专利诉讼案件,各司法管辖区之间判决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专利权人的胜诉率、审理期间存在较大差别。
从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来看,德州南部法院判赔的中位数最高;从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来看,德州东部辖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权利人的胜诉率最高;从审理周期来看,维吉尼亚州东部法院审理专利案件的周期最短。1997—2016年间美国15个专利诉讼案件数量最多的辖区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和审理期间的排名情况见表1。
表1: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法院排名(1997—2016年)

序号 司法辖区 案件总数(件) 排名 胜诉率 排名 赔偿额的中位数(美元) 排名 审理周期中位数(年) 排名
1 特拉华州 285 1 41% 4 16,162,113 4 2.1 5
2 德州东部 195 3 54% 1 9,948,569 5 2.2 8
3 维吉尼亚州东部 59 9 29% 11 32,684,334 2 1.0 1
4 威斯康辛州西部 44 12 39% 5 8,005,377 6 1.2 2
5 新泽西州 110 6 38% 6 16,164,179 3 2.7 13
6 佛罗里达中部 46 11 50% 2 497,782 15 1.9 3
7 德州南部 56 10 23% 14 58,075,564 1 2.1 7
8 加州北部 216 2 27% 12 5,402,099 9 2.6 12
9 德州北部 43 13 47% 3 4,793,384 10 2.4 10
10 麻萨诸塞州 82 8 33% 7 7,268,728 7 3.5 14
11 佛罗里达南部 43 13 30% 8 3,084,469 11 2.1 6
12 纽约南部 140 5 29% 9 2,217,004 13 2.5 11
13 加州中部 110 6 26% 13 3,066,008 12 2.3 9
14 伊利诺斯州北部 154 4 21% 15 6,086,198 8 3.7 15
15 加州南部 41 15 29% 10 1,953,464 14 1.9 4
  总计 2446   33%   5,783,407   2.4  
 
2、不同司法辖区内的NPEs专利诉讼情况
研究发现,1997—2016年间,美国涉及NPEs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德州东部、特拉华州等几个司法辖区内。其中,德州东部辖区法院审理的涉及NPEs的专利诉讼案件最多,达74件,占涉及NPEs的专利诉讼案件总数的14%。在美国的94个司法辖区中,德州东部、特拉华州、加州北部、伊利诺伊州北部和纽约南部这五个辖区法院所审理的涉及NPEs专利诉讼案件之和为236件,占所有NPEs的专利诉讼案件的46%(见表2)。
表2:美国NPEs专利诉讼较多的司法辖区审判案件的情况(1997—2016年)

序号 司法辖区 涉NPEs判决(件) 生效判决数量(件) 涉NPEs裁判比例 涉NPEs裁判胜诉率
1 德州东部 74 195 38% 49%
2 特拉华州 45 285 16% 27%
3 加州北部 44 216 20% 14%
4 伊利诺伊州北部 42 154 27% 12%
5 纽约南部 31 140 22% 16%
6 加州中部 24 110 22% 29%
7 马萨诸塞 14 82 17% 36%
8 德州北部 13 43 30% 69%
9 德州南部 12 56 21% 8%
10 弗吉尼亚东部 12 59 20% 17%
11 佛罗里达南部 11 43 26% 9%
12 佛罗里达中部 11 46 24% 55%
13 新泽西州 10 110 9% 30%
  所有确定判决 517 2446 21% 25%
 
(六)美国专利上诉案件的审判情况
1、专利上诉案件的审判结果
《报告》表明,2006—2014年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初审判决后,75%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了上诉,只有四分之一的案件当事人接受了初审结果,没有提起上诉。对于专利上诉案件的审理,以出具审判意见(Opinion)结案的案件占62%,这表现出联邦巡回法院对专利裁判具有强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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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者的上诉情况
研究表明,2006—2014年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初审判决作出后,超过四分之一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上诉,仅被控侵权者上诉的比例占29%,仅专利权人上诉的比例占约21%。当专利权人在地区法院胜诉后,被控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比例占到39%,专利权人上诉的比例较小;当专利权人在地区法院败诉后,专利权人提出上诉的比例占43%,被控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比例较小。
3、上诉的结果
当专利权人提出上诉后,近一半的案件被维持,上诉法院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比例占18%,三分之一的上诉案件以“混合结果”[5]的方式处理。
三、《报告》对我国专利权人和审理专利案件的启示
普华永道公司发布的《2017年美国专利诉讼研究报告》,全面介绍了1997年以来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损害赔偿金额、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案件的审理期间、不同司法辖区之间的审判区别和上诉结果等情况,其对我国在美专利权人的维权和我国法院审理专利诉讼案件有以下启示:
(一)《报告》对我国在美专利权人的启示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对于专利诉讼案件,不同的审理方式、审判程序、不同的司法辖区之间专利权人的胜诉率和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具有很大的差别。我国在美专利权人要获得更高的损害赔偿金和胜诉机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专利维权:
1、选择陪审团审理其专利诉讼案件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的规定,对于专利诉讼案件,要求陪审团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陪审团不仅对其审理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还负责决定损害赔偿金额等情况。从《报告》中可以看出,近年来,陪审团审理的专利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比法官审理的专利案件高约22%;陪审团审理的专利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比法官审理的案件高约890万美元,可见,陪审团审理的专利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和获得损害赔偿的金额均远高于法官审理的案件。因此,当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我国在美专利权人可要求由陪审团审理其专利案件,以获得更高的胜诉机会和损害赔偿金。
2、选择审判程序审理其专利诉讼案件,避免简易判决
《报告》显示,经审判程序审理的专利诉讼案件,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比在简易判决程序中高51%—55%,也就是说,与简易判决程序相比,在审判程序中专利权人更容易胜诉。因此,我国在美专利权人尽量要求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避免快速处理纠纷的简易判决程序。
3、慎重选择起诉身份
研究表明,NPEs在专利诉讼中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中位数比专利实施实体平均高约655万美元,近五年,NPEs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约为专利实施实体的4倍;但是,NPEs的专利权人在专利诉讼中的胜诉率比专利实施实体低11%。所以,我国在美专利权人在专利诉讼中要综合考虑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和胜诉率,结合自身的专利许可、使用、产品销售等情况,慎重选择以专利实施实体身份还是以NPEs身份起诉。若以NPEs身份起诉,则尽量以NPEs类型中的大学、公司身份起诉,这样,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和胜诉机会更高。
4、受诉法院的选择
在《报告》中也可以看出,美国不同地区的法院审理专利案件的判赔损害赔偿金额、专利权人的胜诉率、审理周期等有很大的差别。有的地区法院审理的专利案件,专利权人的胜诉率较高,但损害赔偿金额较低;有的法院判赔的损害赔偿金额较高,但审理周期较长。2017年5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TC Heartland公司与Kraft Foods Grp. Brands公司专利诉讼案中,法官推翻了美国长期以来的管辖先例,裁定专利诉讼案件只能在被告公司的经营辖区内审理。[6]此判决可能导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管辖标准的变化。因此,我国在美专利权人在符合管辖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在德州东部、特拉华州、威斯康辛州西部等审理专利案件的损害赔偿金额和专利权人的胜诉率较高、审理周期较短的地区法院起诉专利侵权。
(二)《报告》对我国法院审理专利诉讼案件的启示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审理专利诉讼案件具有专利权人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高、胜诉率高、多适用许可费标准等特点,这对我国法院审理专利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提高专利诉讼的损害赔偿数额
《报告》显示,2016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中位数为610万美元;近二十年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中位数为580万美元。这一方面与美国发达的经济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国专利诉讼损害赔偿数额确实非常高。反观我国,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虽然近年来损害赔偿额有所提高,但其与专利权人的损失、诉讼成本之间仍存在很大差距。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送审稿中将法定赔偿范围规定为“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这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诉讼的损害赔偿数额;我国法院在专利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也要根据具体的侵权情节,结合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以及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之需要,提高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2、完善“许可费”判赔标准的适用条件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审判中,60%的案件采用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为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利润损失、混合标准的使用比例均较低。在美国,按许可费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属于对计算方法的选择,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包括虚拟谈判法(假设专利权人与侵权人在侵权发生之前可能会同意达成的专利许可费就是合理许可费)[7]和分析法(通过一定的计算公式得出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数额)[8]。在我国,绝大多数专利诉讼案件以“法定赔偿”为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这也是导致我国专利诉讼损害赔偿数额整体偏低的重要原因。为提高我国专利诉讼损害赔偿数额,制定合理的判赔标准,避免“法定赔偿”标准的滥用,应加强利润损失与许可费的计算方法研究,重构其适用条件,增加利润损失与许可费标准在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中的适用。
3、完善证据规则,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难”已成为专利权人主要困扰之一,一方面专利权人很难获得与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另一方面,即使专利权人提出关于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数量等证据,法院也不予采信。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送审稿中关于“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规定,有利于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打击专利侵权行为,营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我国法院在专利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也要根据当事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依法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4、加强我国境内NPEs的管理和规制
NPEs是指拥有某专利,但是不生产或者制造受专利保护特征的产品的实体,包括大学、科研机构、公司和个人等。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在美国专利诉讼中,虽然NPEs的胜诉率略低于专利实施实体,但是NPEs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远高于专利实施实体。目前我国专利申请量与有效专利拥有量已具规模,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专利处于闲置、休眠状态,这为我国的NPEs滥用专利诉讼获取经济利益提供了可趁之机。因此,我国一方面要理性认识NPEs,分清专利权人类型的NPEs和以通过诉讼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为生的NPEs,进行合理引导;另一方面,要逐步调查NPEs对专利许可、市场竞争的影响,研究管理和规制投机型NPEs的方法,依法规制NPEs,避免其对我国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李青文、裴铮供稿,詹映审校)



[1]原文参见http://www.pwc.com/us/en/forensic-services/publications/patent-litiga
tion-Study.html
[2] Nonpracticing entities,非专利实施实体(NPEs)是指不具有设计、制造或者销售具有受专利保护特征的产品的能力的实体。
[3]这一标准确定于Bell Atlantic Corp.v.Twombly 案和Ashcroft v.Iqbal案中。
[4]根据 《布莱克法律词典》(第8版)的解释,“summary judgment”指的是“对于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不存在实质争议 ,且动议人有权将其主张或者抗辩作为法律问题 (a matter of law)(由法官进行裁判 )而获得判决。法庭根据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 ,来判断重要事实是存在实质争议还是仅存在法律争议。这一制度允许快速处理纠纷而无需经过庭审程序”。
[5]“混合结果”是指上诉案件被部分维持、部分改判或者部分发回重审。
[6]A domestic corporation ”resides” only in its State of incorporation for purposes of the patent venue statute. See TC Heartland LLC v. Kraft Foods Grp. Brands LLC, 137 S. Ct. 1514 (2017).
 
[7]根据虚拟谈判法(the hypothetical negotiation)确定合理许可费数额时,一般先确定合理许可费率,然后以该费率乘以侵权人销量即为合理许可费赔偿额。在虚拟谈判法计算合理许可费时,在权利人的专家证人给出可比较的许可情况下,根据 Georgia-Pacific 因素,以确定许可费率。参见张玉敏、杨晓玲:《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金计算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8]分析法( the analytical method )是近年来美国判例适用的一种计算许可使用费的方法。分析法存在的前提是产品的利润不仅包括权利人的合理许可费还包括侵权人的没有使用专利的那部分利润。参见张玉敏、杨晓玲:《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金计算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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