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要点观察 > 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实施前瞻

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实施前瞻
2022-04-06 10:45:04 阅读

内容摘要:

为帮助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人就即将实施的单一专利提前做出安排,欧专局推出了两项针对性的过渡办法,即(1)申请人可请求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和(2)申请人可提前请求单一效力。希望获得单一效力保护的申请人可根据个案情况择一或结合采用前述办法。

“专利法的欧洲化”和对于建立一个欧洲范围内统一的专利保护体系的追求,是欧洲各国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为之努力、同时也引发多方争论的重要议题。在这一构想的基础上,1977年《欧洲专利公约》及其附件正式实施,作为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的欧洲专利局也于同年开始运营。在现行的欧洲发明专利体系下,发明人可以通过一件欧专组织成员国国内专利或者一件欧洲专利使其发明在欧洲获得保护;欧专局集中审查欧洲专利申请,为发明人节省了在多国并行申请的成本,同时也确保了授权专利的高质量。但是,当前欧洲发明专利体系所提供的专利保护在欧洲范围内的一体化程度仍是不完全的,特别体现在:由于各成员国国内法对于欧洲专利生效和后期维护(如翻译、登记、缴费等事宜)都有各自的规定,因此授权后的欧洲专利仍须依照各国国内法分别进行生效和后期维护,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能会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昂贵的过程;此外,由于欧洲专利生效后即“分散”等同为若干个在成员国生效的国内权利(欧洲专利这一特征使其被形象地称为“abundle of rights”),因此与之相关的侵权诉讼、无效程序等相关工作都要在各个成员国的法院和/或行政主管机构分别进行(例外: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内可以向欧专局提起异议程序),导致专利权人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并显著增加其诉讼难度与应对成本。

有鉴于此,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体系及配套的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制度在欧盟范围内应运而生。在《欧洲联盟条约》第20条的“加强合作(enhanced cooperation)”立法程序框架下,欧洲议会于2012年12月11日通过了两个关于单一专利的欧盟条例(一个有关单一专利的保护,即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另一个有关单一专利的语言机制,即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它们与2013年2月19日正式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一起组成了实现单一专利体系的法律文件基础。单一专利,又称“具备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由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将基于权利人的请求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并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多达25个欧盟成员国境内具有单一效力;而统一专利法院将成为一个对于由欧专局授予的专利(包括即将实施的单一专利和当前的欧洲发明专利)的侵权和无效事宜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这将极大改变由各国国内法院和/或主管机构就欧洲专利的侵权及效力问题各自做出裁决的现状,同时亦将相应降低当事各方的诉讼成本。

根据欧专局此前在其网站发布的公告,在奥地利于2022年1月18日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批准文书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临时适用议定书》(The 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on provisional application)于2022年1月19日开始生效,同时也开启了单一专利体系运行前的预计为期八个月左右的临时适用期。在此期间,统一专利法院的技术、基础设施和人员(特别是法官的招聘和培训)准备工作将尽快完成,以争取单一专利体系在年底正式运行。临时适用期的具体时长将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准备工作的进行情况,通过德国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批准文书(此前《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已于2020年12月在德国议会获得通过)的日期来控制:在德国交存该批准文书之日起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正式生效,同时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与第1260/2012号条例也将正式实施,即单一专利体系和统一专利法院将开始正式运行。

为帮助当前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人就即将实施的单一专利提前做出安排,欧专局也推出了两项针对性的过渡办法,即(1)申请人可请求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和(2)申请人可提前请求单一效力。我们在此分别介绍如下。

一、请求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

根据欧专局2021年12月22日关于单一专利实施准备和允许在答复《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3)条通知的同时请求延迟下发授权决定通知书的局长决定

(Decisionof the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ated 22 December 2021 concerning the forthcoming introduction of the Unitary Patent and thepossibility of requesting a delay in issuing the decision to grant a Europeanpatent in response to a communication under Rule 71(3) EPC,以下简称“关于延迟授权请求的局长决定”)

及同日发出的欧专局通知

(Noticefrom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ated 22 December 2021 concerning theforthcoming introduction of the Unitary Patent and the possibility ofrequesting a delay in issuing the decision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inresponse to a communication under Rule 71(3) EPC),满足一定条件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欧专局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以使其在欧洲专利公报上的授权公告日期不早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日期。

具体而言,申请人如果希望提起一项有效的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的请求,需要注意下述事项:

1. 申请人已收到授权意向通知书(即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3)条发出的欧专局通知)所附的欧洲发明专利拟授权文本,但尚未向欧专局答复同意该拟授权文本,则可以提起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的请求。这意味着,申请人只要尚未告知欧专局其同意拟授权文本,就可以向欧专局提起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的请求;与申请人向欧专局答复同意拟授权文本同时提交的延迟授权请求将被视为有效提起。

2. 如果申请人要求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6)条的规定对拟授权文本进行合理修改或更正并以此作为答复授权意向通知书的内容,则需同时提交关于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的请求,该延迟授权请求将被视为有效提起。

3. 申请人提起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的请求的时间,如果晚于其向欧专局答复同意拟授权文本的时间,则前述延迟授权请求将被视为没有被提起。

4. 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的请求对于授权意向通知书的四个月答复期限不发生影响,即,申请人仍需自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答复工作,否则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7)条的规定该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仍将被视为撤回(即使一项延迟授权请求已被有效提起)。

5. 如果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3)条再次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则基于前一份授权意向通知书有效提起的延迟授权请求仍然有效。

6. 在授权决定通知书被延迟发出期间,欧专局审查部门仍可能随时重启审查工作(比如,应第三方意见的请求)。

7. 请注意,由于前述关于延迟授权请求的局长决定只有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84条交存其批准文书之日(欧专局届时会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一日期)起才正式生效,因此,任何早于这一日期提起的延迟授权请求都将被视为没有提起。

8. 一项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的请求可以在任何时候被撤回。

9. 一项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的请求须通过欧专局FORM2025表格提交,否则将被视为没有提起。欧专局建议最好以在线形式提交FORM 2025表格。

一项有效提起的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的请求将确保这件欧洲专利的授权时间不早于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开始实施之日,因此也确保这件欧洲专利届时将有资格登记为单一专利。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为了获得单一专利保护,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一个月内专利权人还需向欧专局单独提起登记单一专利的请求。关于提起单一专利登记请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详情可查《单一专利指南》第B部分HOW TO OBTAIN A UNITARY PATENT的有关内容

(链接: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upg/e/uppg_b.html )。

二、 提前请求单一效力

根据欧专局2021年12月22日关于单一专利实施准备和允许提前请求单一效力的通知(Notice from the European PatentOffice dated 22 December 2021 concerning the forthcoming introduction of theUnitary Patent and the possibility to file early requests for unitary effect),在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开始实施之前,欧专局可以接受关于获得单一效力保护的提前请求。

具体而言,申请人如果希望提前请求获得单一效力保护,需要注意下述事项:

1. 顾名思义,申请人如果提前请求单一效力,时间上不得等于或晚于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和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否则也就谈不上“提前”)。

2. 承前,获得单一效力保护的提前请求的提起时间,不得早于德国交存《统一专利法院》批准文书的日期,且申请人只有在收到欧专局发出的授权意向通知书之后才能提前请求单一效力。如果不满足本段所述的两个时间上的限制条件,则欧专局会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前述条件达成之后重新提交单一效力请求。

3. 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单一效力保护的提前请求后,欧专局会根据《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Rules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OJ EPO 2016, A39)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单一效力请求,欧专局会在单一专利体系开始实施后为其登记单一效力并将登记日期告知申请人;否则,欧专局会通知其进行补正(如符合补正适用条件)或驳回其单一效力请求。请注意,当单一专利体系开始运行之后,此前已提前请求单一效力的申请人会在授权公告日后收到欧专局关于单一效力请求审查结果的官方通知。不过,如申请人提交的单一效力请求存在形式缺陷,则欧专局会在《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之前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并予以其及时补正的机会。

4. 欧专局仅为在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开始实施当日或之后授权的欧洲发明专利登记单一效力。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前请求单一效力并不意味着欧专局必然会延迟下发该专利的授权决定通知书(从而使其授权公告日落在单一专利体系实施日期之后),如果申请人希望延迟授权,则还应按照前文第一部分的说明及时向欧专局提起一项有效的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的请求。

5. 申请人可以通过填写并提交欧专局FORM UP 7000表格来提前请求单一效力。提交方式包括面交、邮寄、传真等,但欧专局仍建议最好以在线形式提交前述表格。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欧洲单一专利实行后,将与各成员国国内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并存。如前所述,由于单一专利是基于《欧洲联盟条约》第20条的“加强合作”机制产生的,因此参与欧洲单一专利的前提是其必须为欧盟成员国,这意味着瑞士、挪威、冰岛、土耳其等欧洲专利组织的非欧盟成员国并不会参与到单一专利体系中。当然,对于没有参与单一专利的欧洲专利公约其它成员国(例如:瑞士、挪威、冰岛、土耳其等非欧盟成员国,以及没有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欧盟成员国西班牙和克罗地亚),在这些国家的专利保护仍可以通过获得这些国家的成员国国内专利或通过传统的欧洲专利授权后分别去这些国家生效来实现。

下图反映了传统的欧洲专利保护所覆盖的地域范围(共38个成员国,另有2个延伸国和4个根据双边协议承认欧专保护效力的生效国):


\

(图片来源:©EPO)

下图反映了即将实施的单一专利体系所覆盖的地域范围(共25个成员国,均为欧盟成员国;西班牙和克罗地亚虽为欧盟成员国,但未加入单一专利体系):

\

(图片来源:©EPO)

撰稿:黄若微(HUASUN)
刘沛宇(HUASUN)
孙一鸣(HUASUN)
文章来源: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
图片来源:©EPO
【上一篇】德国专利商标局发布2021... 【下一篇】全球专利积案问题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