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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韩国为什么孵化不出IV?
2014-09-10 09:38:00 阅读

    日本、韩国是世界两个知识产权大国之一。但是,在国内,它们的专利诉讼、专利案件判赔额、专利侵权禁令都极少,专利各个环节的交易活动极不活跃。在国外,这两个的专利缺乏买家,国际评估价格很低,极度缺乏专利资产的流动、增值、变现、竞争能力,更缺乏对国际产业资源的市场配置力,以及欧美公司“双爱尔兰”知识产权避税体系那种隐没、蓄积科技财富的能力。
 
    日本、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一个致命缺陷:培育不出IV(Intellectual Ventures,即美国知识风险公司)主导的那种新兴预研、孵化器产业。没有这个产业,日本、韩国累积的海量知识产权将成为摆设,最终可能导致其产业竞争力出现系统性的剧烈塌陷。
 
    一、美国IV们创造了一个新兴的预研、孵化器产业
 
    在美国,IV公司被看做专利楚奥(paten troll)的象征。仅从专利诉讼的原告看,美国就有数以千计的大、中、小型“楚奥”,大型的包括IV、通用专利集团、RPX、阿卡希雅等,中型的有InterDigital等,小型的有蓝石等。它们都是市场探索、试错的产物。
 
    例如,在创立之初,IV宣称不会发起专利诉讼,将侧重联合防御。为此,它的第一个商业项目是专利联合防御基金,第一批进入基金的企业每家需承诺出资5亿美元。它成立第一年内,这个项目获取的承诺出资额就达到了30亿美元。IV后来发现,没有诉讼,专利的价值就得不到体现,于是陆续对全球29家著名企业提起诉讼,覆盖的行业包括软件、芯片、通信、金融。果然,诉讼带来了较大收益。到2013年8月,IV就联合防御基金募集的承诺出资达到了60亿美元。
 
    在创立之初,IV发展的第二个业务是“头脑风暴”。例如,它设立不同的“头脑风暴”主题,秘密筛选、联络相关主题下全球顶级的科学家或发明人,付费邀请他们参加秘密会议。会上,人们就特定主题下未来5-15年可能出现的技术变革进行探索性讨论。专利律师把讨论内容整理成专利文档,由IV付费以发言人作为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并协议分享未来产生的收益。
 
    这种“头脑风暴”已举办过数百次,产生了一些前瞻性专利。例如,IV宣称,全球已有一大批顶级专家参加其“头脑风暴”会议,其中3000多名专家给IV提供了1万多个“高价值”的发明创意。而且,全球已有400多家大学、政府和其他机构与IV建立了合作关系,支持IV开展前瞻性专利的挖掘。这使IV的内部专利挖掘产量已超过波音、强生、3M、三菱和丰田,而且与这些公司不同,IV的专利挖掘覆盖了核能、宇航、电子、互联网、生物、化学等几乎全部各个高新技术产业。
 
    不过,IV发现,仅根据会议记录撰写专利申请还不行,很多项目需要进行后续讨论和预研,所以它成立了一大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开始进行广泛的基础科学与工程技术研发工作。
 
    为了给上述两大业务获取稳定的资金支持,IV需要改善财务状况。于是,它吸纳了一大批互补共生的股东,如微软、英特尔、索尼、苹果、eBay、Google、亚马逊、思科、诺基亚等科技公司,JP摩根银行、Flag资本、McKinseyand等投资公司,Stanford大学、Cornell大学等教育机构,Bush基金、洛克菲勒基金等家族基金,以及一些自然人等。
 
    它还对三星、HTC等一大批企业征收2-5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截止2013年6月底,IV已分析了全球30多万件专利资产的价值,完成了2千多笔专利交易,交易收入总额已超过30亿美元。
 
    不过,为了支撑其昂贵的预研业务,IV需要建立庞大的技术和企业孵化器网络,实现每年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的预研投入,以及每年数百亿美元的孵化交易产出。只有这样,IV才能成为一家生产“新企业”的公司,依靠新企业的股权收益,支撑IV开展更大规模的预研、孵化协同业务。
 
    为此,IV需要把自营收入主要用于预研部门,把孵化业务的风险和成本分摊给新的投资人。所以,从2013年8月开始,IV发起第三轮募资,融资规模约30亿美元,募资目的是购买专利、专利授权和专利申请。
 
    二、美国“金融资本”涌入新兴的预研、孵化器产业
 
    作为专利楚奥,美国的IV们大多是科技公司、研究公司、技术许可公司、专利权人、专利基金等。例如,IV就是靠5个专利基金起家。这类机构的运营效益较好。如截止2012年12月31日,IV前两只基金的平均投资年度回报率分别为19%和12%。相比之下,苹果公司2010年有510亿美元现金盈余,但投资回报率仅0.75%,微软的投资回报率更低。
 
    问题在于,一些人对通过专利的直接运营获得回报的IV有很多微词,但是对通过科技企业股权投资获得回报的企业则充满赞誉。其实,两者的差别仅在于,IV对专利资产实施更严厉的过程性监管,通过专利交易“孵化”科技项目;后者仅对投资对象实施松散的一次性专利评估,通过股权交易“孵化”科技项目。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在发展新兴的预研、孵化器产业。
 
    从目前的发展态势看,后者的回报率其实更高。例如,2011年,波音获得印尼狮航217亿美元历史最大飞机订单后,投资波音上游一供货商的某基金公司获得了上千倍的投资回报。2012年,Facebook被孵化成功后,不少股东的投资回报率超过了1万倍,有的超过了2万倍。
 
    后者的融资规模也更大。例如,2013年6月,美国银湖合伙机构发行的单个科技投资基金发售完毕,一次性融资达到108亿美元,远超过IV迄今为止累计90亿美元的融资规划。而且,从美国共同基金、ETF、封闭基金、单位投资信托( UIT )四类机构的统计数据看,它们掌控的投资基金规模为14.7万亿美元。 美国投资公司协会认为,这些投资基金将有1%以上进入新兴的预研、孵化器产业,与IV、银湖们开展竞争。
 
    从图1看,IV们正在塑造一种全新的产业结构;上述竞争格局将强化这种产业结构。图1中,被专利楚奥--IV们的专利进攻策略打散之前,预研资源被配置在高度重复且独立研发的企业群落中。这种预研企业需要较大的研发能力,需要投入巨量研发资源,所以企业数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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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美国IV们正在塑造的全新产业结构示意图
 
    图1显示,被专利楚奥--IV们的专利进攻策略打散之后,预研资源被配置在更离散的企业群落中。也就是说,被打散之后,拥有预研能力的企业大量增加,并分化成两种:A类企业仍有一些技术落入专利楚奥的保护范围,需要交付专利费;B类企业不需要向专利楚奥交付专利费,但可能与A类企业存在少量的重复预研。
 
    也就是说,在新兴的预研、孵化器产业中,预研企业数量会增加,总体预研规模会扩大。这样,美国的知识经济才会发展出一种研究密集、创新密集、资本密集的高端产业,其OEM、ODM环节可外包给中国工厂,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环节可外包给印度公司。
 
    三、日韩培育不出新兴的预研、孵化器产业
 
    与美国不同,日本、韩国知识产权产量很大,但没有培育出新兴的预研、孵化器产业。
 
    例如,从全球5大专利局2013年11月联合发布的2012年度统计报告看,日本、韩国是世界知识产权大国。如图2显示,在国内专利方面,日本、韩国在2012年度授权的专利中,分别有224917、84061篇来自国内申请人。相比之下,美国同年授权的专利中,仅有121026篇来自国内申请人。日韩之和是美国的2.55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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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五大专利局国内授权专利的申请人来源分布图
 
    在国际专利方面,日本、韩国的专利申请规模也已超过美国。例如,图3显示,从PCT申请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发明人来源国分布看,日本、韩国合计占全球的比例,已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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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PCT第一申请人或第一发明人来源分布图
 
    总之,从图2、3看,日韩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在美国市场缔造出新兴的预研、孵化器产业之后,日本、韩国政府也亦步亦趋,拨付巨资引导这种产业发展,但其制度设计非常僵化、扭曲,基本没有产生什么积极效果,反而腐蚀了有利于这种产业自生自发兴起的市场环境。
 
    二、日韩知识产权制度与美国有天壤之别
 
    从知识产权产量看,日韩是研究密集、创新密集、资本密集的国家。这种国家为何培育不出新兴的预研、孵化器产业呢?
 
    马萨诸塞技术协会、美国技术政策协会都认为,其主要原因可能是:日韩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天壤之别。
 
    从表1看,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赔额主要由法院随机抽选、当事人交叉淘汰的陪审团决定。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有“海量的判例法”,在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公司资产治理方面,有“海量的衡平法”。美国还有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临时专利申请制度、CIP专利制度,在专利审查员、专利律师、专利经理等职业人群中有交叉性的大批基层民主治理团体。
 
    表1  日韩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差别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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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中的差别使日韩社会仅能承载极少数的知识产权治理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基本不进化,不更新,不升级。
 
    如图4显示,美国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则体系包括三种成文法、两种法官法,以及市场主体、陪审员根据人性需求、市场需求,以及自然法、良知、常识、感性、理性在“法律实践”中自创的规则,其内容非常庞杂,有四个并行的进化、更新、升级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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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美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四大进化路径示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大部分成文规则,即“主要成文法规则”不是脱离司法实践、法律实践“弹跳”产生的,而是“海量判例法”孕育出的少量规则,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基础。
 
    同样道理,美国两大类判例法也不是“弹跳”产生的,而是“海量的人民造法”孕育出的少量规则,有丰富的法律实践基础。
 
    例如,在美国联邦、州,以及8万多个地方治理机构中,各类、各级法院每年产生的判决上亿个,但仅有极少数能成为判例法。即使在联邦各上诉法院、巡回法院的判决中,能成为判例的,也是极少数。例如,美国律师在公司法、证券法治理中使用的判例法,约70%来自特拉华州大法官法院的一小部分判决,其他大批法院的判决根本不会进入“常春藤大学”法学院系统编辑的“判例汇编”,而这个汇编实际上主导着美国判例法的进化历程。
 
    总之,美国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则体系在系统治理上高度稳定,但在规则进化上极其活跃,很难发生任何类型的系统性崩溃。
 
    相比之下,图5显示,日本、韩国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则体系中仅有一种“弹跳”产生的规则,那就是美国联邦层次的极少量“次要成文法规则”。这种规则体系仅有唯一的进化路径,在系统治理上高度活跃,容易被一两名有个人魅力的立法人员、法学家、媒体专家的“蛊惑”搞得无比活跃,但在规则进化上刚性很大,非常容易发生各种类型的系统性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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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  日韩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唯一的“弹跳”式进化路径示意图
 
    总之,在IV创立之初,日本、韩国的法学理论和社会舆论都把它看做不会有发展前景的“专利流氓”。实际上,IV的发展已经离这种认识“渐行渐远”。IV的实验室不但孵化出了人类最新的核能技术、新能源汽车,还在测试新一代通信网络、智能供电网络。
 
    从其专利产生的实际社会贡献看,IV这种美国专利楚奥未必比日本、韩国的全体专利权人更古怪。至少,前者促进了专利资产的全球性配置和流转,孵化出了一大批造福人类的高科技企业。后者其实在给大财阀的重复性预研“贴金”,在给大财阀们浪费社会研发资源的活动寻求合理性。而且,在美国IV们直接或间接进入的大部分前瞻性技术探索领域,日本、韩国的研发活动还是一片空白。
 
    从这个角度看,一些认为日本、韩国领导的东亚科技企业集群将从美国手中夺走世界科技霸权的学术或政策讨论,现在看来还有些不切实际。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竞争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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