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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证实ALJ撤销了对碳钢和合金钢产品的反垄断起诉
2018-03-22 16:49:37 阅读



美国贸易法337条款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ITC)会防止“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虽然337条款最知名的内容是授权ITC排除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但该条款还授予了ITC更宽泛的权利,对另一方的“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以及进口时的不公正行为……其中的威胁或影响将”尤其是“破坏或严损害害美国的一个行业……[或]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35 U.S.C. §1337(a)(1)(A)(i)和(iii)。这部分法条虽然不经常被援引,但对于知识产权诉讼(如普通法商标),或者队而求其次,反垄断诉讼来说,却被用作是非法定起诉基础。

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某些碳和合金钢产品的调查,即第337- ta -1002号调查,是为了调查中国钢铁工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原产地作假和违反反垄断法等违反了337条款的行为。在最近的一份调查意见中(2018年3月18日),ITC首次确定了在ITC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必须达到一定的“反垄断损害”额度标准,同时确认了行政法法官驳回了索赔请求。ITC做出决定的理由如下:

    因为委员会不像其他联邦机构具有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如果不对“反垄断损害”的额度做出要求,按照337条款,针对促竞争的影响或提高效率的行为做出救济的风险更为严重……因此,我们认为,相较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做法,联邦法院对于反垄断损害的做法与我们当前程序更为接近。

ITC的决定引起了Broadbent委员长的强烈反对,他写道:

    “反垄断损害”是一个根据,且被限定为,仅是对克莱顿法案第三章地区法院第四条或第十六条的法律解释,而得来的一种单独且明确的诉权要求。这不是在本诉讼中涉嫌违反的谢尔曼法第1条的要求。

由于根据337条款提出的反垄断诉讼很少,因此ITC的决定可能对337条款案件起诉或实践操作并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尽管如此,ITC对其管理权限和对联邦巡回法院的先例的引用的讨论,在未来涉及到337条款适用范围问题的案件中,当事人很可能会引用该案的决定。ITC决定在其执行条例下自行限制其权力,并使其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这是一项有趣的发展,可能与337项调查内外的其他情况有关。

文章来源:www.lexology.com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a954d044-2482-4b51-a422-b44421dfe9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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