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动态信息 > 澳大利亚音乐家掀起版权诉讼潮 Ed Sheeran也被波及

澳大利亚音乐家掀起版权诉讼潮 Ed Sheeran也被波及
2018-02-23 17:05:03 阅读

近日,澳大利亚音乐创作双人团体Vanda & Young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起诉波兰独立乐队Glass Candy,认为Glass Candy的歌曲Warm in the Winter部分抄袭了由Vanda & Young为John Paul Young创作的名曲Love is in the Air,从而侵犯了他们的版权。

与此同时,另两位澳大利亚词曲作者Sean Carey和Beau Golden也正在新西兰地区法院起诉Ed Sheeran、Tim McGraw和Faith Hill在合作曲The Rest of our Life中,抄袭了他们创作的由著名乡村音乐歌手Jasmine Rae演唱的When I Found You。

这只是数量庞大的因音乐抄袭而造成的版权诉讼中的一小部分。

同意接受Glass Candy在美国的证据

Boomerang Investments Pty Ltd v Padgett [2018] FCA 4案中,法官Perram允许Vanda & Young向法庭提交Glass Candy在美国的证据。根据歌曲含有相同的歌词“love is in the air”,以及可证明“两首歌曲的和弦相同”的证据,法庭认为可以初步认定Warm in the Winter大体上抄袭Love is in the Air。

不过由于法庭同意接受管辖权外地区的证据,该诉讼短期内还不会结束。

音乐版权诉讼简述

Glass Candy、Ed Sheeran、Tim McGraw和Faith Hill是因音乐抄袭被诉名单中比较著名的几位。

Beach Boys和Led Zeppelin都曾因为类似的抄袭指控达成过庭外和解。而George Harrison的处理手段则更有创意,他买下了自己被控抄袭的歌曲My Sweet Lord。

Radiohead因为名曲Creep即当过被告也当过原告。1992年Radiohead曾被起诉Creep抄袭了he Hollies的The Air That I Breathe。一个戏剧性的反转是,Radiohead近期指责Lana Del Rey在专辑Get Free中抄袭了Creep,虽然他们还没有正式起诉。

其中影响力最大的音乐抄袭案是The Verve的知名金曲Bitter Sweet Symphony被起诉未经授权使用了滚石乐队The Last Time的管弦乐版本。该案最终和解,但是The Verve失去了Bitter Sweet Symphony曲子的全部著作权和发行权。

相比之下,2015年Pharrell Williams和Robin Thicke因为名曲Blurred Lines侵犯Marvin Gaye的Got to Give it Up著作权而被判赔偿530万美元,算是比较轻的判罚。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音乐版权诉讼

最近一个案子发生在2017年,新西兰最高法院认为新西兰国家党的政治宣传曲Eminem Esque大体抄袭了Eminem的名曲Lose Yourself,因此Eminem获得了60万新西兰元的赔偿。

还有一个影响深远的澳大利亚版权诉讼则是EMI Songs Australia Pty Ltd v Larrikin Music Publishing Pty Ltd [2011] FCAFC 47。在该案中,联邦法院合议庭认为Men at Work在他们的世界名曲Down Under中部分抄袭了澳大利亚儿歌Kookaburra Sits in the Old Gum Tree。虽然该案的上诉被最高院驳回了,但这是澳大利亚版权侵权诉讼目前为止达到的最高法院级别。

潜在音乐版权侵权模式

从以上这些诉讼可以总结出音乐版权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最明显的是直接的段落的抄袭,即未经作者许可直接使用其音乐段落,譬如Bitter Sweet Symphony。在这类案子中,版权侵权行为的实质性问题很少受到质疑。

比上述侵权行为稍不明显一点的是,在未经过作者的同意的情况下,高度模仿他人的编曲。例如Eminem Esque被认为听起来“极其近似于”Lose Yourself;而Down Under则被认为复制了Kookaburra Sits in the Old Gumtree主旋律,尽管Down Under中还有其他旋律。

最不明显的案子是歌曲模仿其他作者的“风格”。譬如说The Beach Boys的专辑Surfin' USA(该案在庭外和解),Brian Wilson认为这首曲子是在向Chuck Berry致敬;以及在Blurred Lines案中,版权侵权的理由并不是基于与Got to Give it Up一个个音符的对比,而是基于两首曲子的“氛围”。

这些案子引出了一些有趣的问题。由于音符、和弦、和弦进程都是数量有限的,因此歌曲之间听起来类似似乎不可能完全避免。那么两首歌曲是否构成相似,以及何种程度的致敬构成侵权,是否都仅仅是主观判断?譬如虽然法官不认为George Harrison有意识地抄袭,但是仍然认为他存在“潜意识地抄袭”。

在所有的案子中,作者都必须证明侵权人知道自己被侵权的原曲。不过随着异常便捷的电子音乐库的普及,这点已经远不像过去那么难以证明了。

新诉讼和未来可能的发展

虽然绝大数法庭都认为上文所说的全部三种行为都构成侵权,但是澳大利亚法庭仅仅在第二类的Down Under案中对两首曲子进行了逐个音符的比照。澳大利亚法庭再遇到类似Blurred Lines的案子时将如何判断,还有待观察。

因此在遇到类似Glass Candy与Ed Sheeran的纠纷时,最好去听听曲子然后自己判断,譬如在著名的Eminem案庭审中,直接在法庭播放了Lose Yourself,这正是类似案件庭审中的常规步骤。

随着技术的发展,想要证明流行音乐中的相似部分和作者获得版权的时间,已经变得非常便利,因此许多音乐人和录音棚都极为关注版权诉讼的发展。

文章来源:www.lexology.com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05e0004d-24c7-41f7-8a55-b611d616f0dd

【上一篇】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修改... 【下一篇】美国海军启动航空技术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