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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四次产业革命知识产权制度修订建议
2018-01-22 15:20:2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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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日本专利局公布了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政策分会下设的特许制度小组委员会的“应对第四次产业革命的知识产权制度修订”研究报告。该报告书从标准必要专利、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证据收集手续、宽限期、专利费减免政策、商业秘密保护、缴费方式七个方面提出第四次产业革命下知识产权制定的修改建议。
 

1.标准必要专利制度

 

一方面,专利许可谈判的双方发生了变化,以往以通信行业的企业为中心,现在转化为通信行业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共同参加;谈判的形态也随之发生变化。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愈演愈烈,因此日本在《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7》中提出引入标准必要专利裁定制度,报告指出,因为存在强制许可与TRIPS协定相抵触等问题有待解决,目前难以引入该制度。

另一方面,报告认为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应当:(1)制定权利人和被许可人相平衡的国际通用标准;(2)利用专利局的技术知识和判定制度对标准必要性进行判定,谋求专利许可谈判的顺利进行和纠纷解决的快速解决。

 

2.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

 

报告认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制度是一种中小企业解决专利纠纷有效手段。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ADR制度扩充方案包括:(1)设立与现有民间ADR并存且独立于专利局的调解机构;(2)通过专利局与民间ADR机构合作,官民一体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报告指出方案(1)行政机关新设立ADR制度,会与民间ADR机构在作用上重复,效率不高;方案(2)民间ADR机构依赖专利局的判断,该机构的信赖性反而会降低。两个方案都存在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探讨。

 

3.证据收集程序

 

(1)法院收到文书时可引入非公开审理程序,用于判断该文书是否是证明侵权行为或计算受损金额所必需的,从而判定该文书是否有提交的必要性。

(2)法院判定必要提交的文书,除了文书的出示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该让公正且中立的第三方技术专家参与到非公开审理程序中。因为专利诉讼的非公开程序中出示的文书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具有技术性并且更加复杂,在判断是否有拒绝出示文书的“正当的理由”时,及(1)判断是否有必要提交文书时,许多案例都需要专业知识。

(3)在提起诉讼前,应该让第三方的技术专家与执行官同行,确保搜集证据的秘密性。技术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

 

4.延长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展,基于开放式创新的协作研究和产学合作不断增加,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的发明因被他人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风险越来越大。所以应该把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由6个月延长至1年,并给予不熟悉知识产权制度的个人发明家、中小企业及大学研究人员以适当帮助。

此外,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领域也应借鉴国外经验,将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由6个月延长至1年。

 

5.中小企业的专利费和手续费减半

 

中小企业很少利用现有的专利减费措施,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适用条件存在限制、手续繁杂、对减费制度不够了解。

报告建议,对中小企业的专利费和手续费减半的同时,应该简化减费制度的手续,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对实用新型也可采取同样的措施,另外针对中小企业的国际专利申请手续费也应一律减少。

 

6.判定过程商业秘密保护

 

专利法第71条的判定制度规定,可以向专利局咨询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对于缺少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经营资源和技术的中小企业,该判定制度能够简单、迅速、且低成本地处理专利纠纷。如果与判定有关的文书涉及商业秘密,应该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对该文书的阅览进行限制。

 

7.利用信用卡缴纳专利费和手续费

 

美国、韩国等国外的知识产权局也允许通过信用卡缴纳专利费和手续费。因此,从提升使用的便利性出发,应该允许用户通过信用卡缴纳专利费和手续费。



黄 未 编译

来源:https://www.jpo.go.jp/iken/171228_singikai.htm

原文标题:産業構造審議会 知的財産分科会 特許制度小委員会 報告書 「第四次産業革命等への対応のための知的財産制度の見直しについて(案)」に対する意見募集の実施について

检索日期:2017年12月29日
文章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微信订阅号:cas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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