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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局发布《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立法修订案(2015年)》
2015-10-14 10:51:26 阅读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 以下简称澳局)于2015年8月24日发布了《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立法修订案(2015年)》,修订案主要包括关于专利药品发明的强制许可相关条例,以及扩大联邦巡回法院的管辖权,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利(PBR)的相关事项。澳局表示,法案修订反映出澳大利亚良好的国际公民形象,并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修订的相关需求,以及帮助澳大利亚农民、苗圃业主和其他从事植物新品种相关工作的人们以更简单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利。

      1.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立法修订的主要细节

      (1) 修订专利条例中关于实施WTO决议的内容,相关专利条例的修订能够帮助那些无法借助本国力量制造或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药品的发展中国家,通过从澳大利亚获取仿制药来解决公共健康问题;(2) 修订专利条例中过时的引用,完善澳大利亚有关TRIPS协议的实施;(3) 修订外观设计条例、商标条例和专利条例,删掉不必要的文件保留条款,确保文件的保留与处理完全按照1983年的档案法规定管理,由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负责相关处理的发布;(4) 修订专利条例中在2012年知识产权立法修订起草案的一些缺陷,并废除了在这些缺陷中插入的条款;(5) 修订外观设计条例、专利条例和商标条例中的错误,确保术语的一致性,去掉了过时的引用;(6) 修订专利条例,详细说明了修订(1)、(4)、(5)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启动时间。

      2. 澳大利亚专利药品发明(PPI)的强制许可

      从2015年8月25日起,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申请实施强制许可来制造专利药品发明的仿制药,并按需求将这些药品出口到发展中国家。

      (1) PPI强制许可的目的:该药品必须是用于解决符合条件进口国的公共卫生问题,如:在国家紧急情况或特别紧急情况;或是用于社会公众的非商业化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以应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进口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如糖尿病)的使用。

      (2) 有资格进口的国家:被联合国确定为最不发达的国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依照2003年8月30日的WTO决议,已经向TRIPS委员会申请作为进口国。

      (3) PPI强制许可必须满足的条件

      药品的建议用途:帮助有资格的进口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专利药品发明的强制许可是必要的:利用PPI在澳大利亚制造的药品出口到符合条件的进口国;药品的应用必须具备良好的诚信:例如PPI申请人在澳大利亚不得以追求商业目标寻求PPI强制许可;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国取得了可适用的通知:必需的通知取决于符合条件的进口国是否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口必须通过或代表有资格的进口国:药品必须由合格的进口国或者其授权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口商进口;合理的防止转移措施:符合条件的进口国和任何第三方进口商应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药品从澳大利亚出口被用于除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等其他目的;合理获得专利权人的自愿授权使用专利药品发明:专利权人自愿授权专利药品发明,除非在有资格的进口国发生特别紧急的事情。批准的通知草案副本将很快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获得。

      (4) PPI强制许可的酬金

      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专利权人因强制许可授许可使用专利药品发明的酬金。如果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针对许可证的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联邦法院来确定酬金。在确定适当的酬金时候,法院将考虑符合条件的进口国通过强制许可实施专利药品发明的经济价值。

      酬金协定或厘定的时间:在符合条件的进口国发生特别紧急的状况时,无需等待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针对酬金的协商一致或是联邦法院的确定。如不是特别紧急的状况时,则必须等待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针对酬金的协商一致或是联邦法院的确定。

文章来源: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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