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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2014:国外知识产权大事记
2015-01-20 18:58:00 阅读

    2014年是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稳步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开放创新模式探索推进的一年。在全球经济复苏步伐尚未企稳的情形下,全球发明专利申请量却依旧逆势呈现9%的强劲增幅,各国/地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面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市场新生产物、当前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愈加依赖、双边合作已不能充分满足减少审查积压和提高审效的需求以及知识经济时代开放式创新渐行渐近等问题,各国政府、知识产权机构和企业积极应对制订相关政策和举措,为知识产权支撑经济发展再添动力。回首2014年,以下事件尤为值得关注:

 

    一、美国政府频出举措打击“专利投机”公司 专利诉讼泛滥或将受到抑制

    据统计,仅2014年上半年全美87%涉及高新技术领域专利诉讼案由“专利投机”公司提起,且多数此类案件通过高成本的诉讼费得以和解,专利投机公司从中得到高额的现金回报。2011年,美国的“专利投机”公司已导致硬件和软件企业支付了高达292亿美元的法律费用和调解费用。而在2005年,“专利投机”公司给该类企业造成的同类费用支出总额仅为67亿美元。这即表明,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或正在遭受“专利投机”公司的侵扰。

    2014年1月29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国情咨文演讲中要求国会尽快出台旨在抑制“专利投机”公司的法案。2014年2月27日,美参议员克莱尔?麦卡斯吉尔提交《主张专利中的透明度法案》提案,旨在使原本模糊的“专利投机”公司律师函变得更加透明。该法案针对“专利投机”公司发出的具胁迫效果且通常具欺骗性的律师函,这些函件给成千上万的广告商、代理机构、零售商和其他中小企业带来了极大困扰。法案建议授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更大权力,使其可以对这些函件划定最低限度的披露要求。

    2014年7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两起专利诉讼案中均以9:0的压倒多数投票做出判决,一举推翻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关侵权“例外”情形的判例。美国实行“律师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的原则,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4条第4款规定,原则上诉讼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的律师费,除非法律或者规则另有规定。而《美国专利法》第285条则是一项例外规定,即“法院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判决胜诉方的合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近年来约3千件专利诉讼案件中,法院只批准了20件诉讼费用转移承担的请求。可以看出,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为“例外”设定了过高的门槛,致使《美国专利法》第285条难以发挥功用,导致“专利投机”公司则在提起专利诉讼时有恃无恐。美联邦最高法院这一立场鲜明的态度,将判断“例外”情形的自由裁量权交还地区法院,且让深受“专利投机”公司滥诉行为困扰的企业看到了黎明曙光,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被告企业要求败诉的原告“专利投机”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的成功案例将越来越多。此外,相信此判决还将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利投机”公司今后的诉讼策略产生影响,可能促使“专利投机”公司改变以往大规模起诉的策略,更加注重专利的“含金量”和诉讼主张的合理性。

    2014年8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Alice公司诉CLS国际银行一案做出的判决亦对“专利投机”公司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本案裁决后,“专利投机”公司将不得不对每件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评估,如果其购买的专利最终因不符合最高法院的新判例而失效,那么其利润必将受到影响。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尤其有助于限制由政府支持的“专利投机”公司(GSPT) 。此类“专利投机”公司会在市场中给监管机构一些好处,从而使自己得以享受司法管辖权,并通过挑起专利诉讼获取利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新裁决旨在削弱上述“专利投机”公司提起诉讼的能力,并且增强保护创新力度。

    2014年9月1日,伊利诺伊州签署通过了保护企业免遭“专利投机”公司侵害的3405号法案。法案禁止专利律师函包含虚假或欺诈性信息;禁止没有专利许可权或实施权的个人发送专利律师函;禁止对不支付不合理专利许可费的人进行虚假诉讼威胁;禁止发送未能指明主张专利权的个人或未能解释可疑侵权的专利律师函。该法案旨在解决越来越多的“专利投机”公司向伊利诺伊州数以千计的中小企业、零售商、制造商发送具有误导性的律师函,要求企业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费并以法律诉讼来威胁不肯付钱的企业等类似情形。“专利投机”公司发出的律师函通常不披露专利的基本信息,包括所述专利的实际所有者以及所述侵权的任何情况。

    美国政府的上诉一系列举措为数以万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免受“专利投机”公司侵扰提供了保护,并平衡了规制专利诉讼泛滥和确保守法专利所有者侵权诉讼权之间的关系,为促进美国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推动美国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欧盟推出新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和执法战略 知识产权的经济重要性再度凸显

    随着欧盟单一专利制度的推行渐入正轨,欧洲高层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是发展欧洲经济的关键。鉴此,欧洲理事会于2014年3月重申知识产权在刺激经济增长和创新中的重要性,并强调通过打击假冒来增强欧盟产业全球竞争力的必要性。2014年7月,欧盟委员会审议通过应对欧盟知识产权侵权的行动计划,以及欧盟国家在第三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战略的两项提议。

    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该计划聚焦于针对“最具危害性”的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执法政策,即“跟随资金流向”策略,明确了欧盟委员会于2014~2015年实施的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10项行动措施,主要内容如下:1.敦促欧洲知识产权侵权观察站和欧盟成员国机构发起并监督制订新一轮具有针对性的沟通行动计划;2.展开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一系列广泛磋商;3.构建新的涉及在线广告服务商、支付服务提供商和运货商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对话机制,推动更多参与方自愿签署谅解备忘录,达到降低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网络收益的目的;4.对现行国家知识产权措施进行分析和报道,以寻求改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程序,尤其是低额诉求程序和有可能采取的应对举措;5.基于国家资助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项目实施中发现的最佳工作实践,委员会就未来欧盟行动需求发布“绿皮书”;6.针对拒绝支付和其他应对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方案的影响发布“绿皮书”,咨询利益攸关方意见,并据此探讨具体行动的必要性和涉及范围;7.组建欧盟成员国知识产权执法专家组,明确知识产权政策定位,增强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效能;8.支持欧洲知识产权侵权观察站在单一市场的背景下,为成员国相关机构制订覆及各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一揽子培训项目,以更快地出台应对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预防性措施,并明确跨境合作的职责范围;9.制订、推广和刊发面向公共机构的最佳实践指南,帮助其避免购买假冒产品;10.就欧盟知识产权政策产生的经济影响发布题为《欧盟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两年期报告,其可作为评估欧盟新知识产权执法政策的有效监督工具。

    在第三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战略 该计划旨在提升欧盟国家在第三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阻止侵权产品的贸易流通。具体措施如下:1.继续展开多方合作,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以确保在双边贸易协定中纳入能够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合理和有效保护的知识产权章节;2.通过知识产权对话和知识产权工作团体,继续与伙伴国家密切合作,以共同应对系统性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帮助其克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关键弱点;3. 展开定期调查以制订“优先关注国家”名单,从而明确欧盟实施第三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针对方向;4.基于知识产权Helpdesks服务等措施向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帮助,同时扩充和加强欧盟知识产权专家及各成员国在第三国派驻知识产权代表的实力;5.向第三国提供适当的知识产权技术援助,并提升其对知识产权技术支持必要性的意识,如培训、能力构建和如何扩充知识产权财产。

    无论是2010年3月公布的《欧洲2020战略》,还是时隔1年后于2011年5月推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蓝图”,以及新近制定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欧盟都将知识产权创新作为经济发展重点。面对经济的持续低迷,欧盟需要创新和创造力以在面对劳动力、能源和原材料成本较低的国家时保持竞争力,同时多途径创造条件刺激创新,以促使欧洲企业逐步摆脱经济危机影响,进而在技术竞争中占据优势。

 

    三、“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开始试行 审查合作从双边迈向多边

    随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展开,并扩展至PCT申请 (PCT-PPH),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青睐于这种成本低、质量高、授权快的审查合作模式。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公布的数据,2014年1月至6月,全球总计约4.47万件发明专利申请参与该项目。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机构已不止步于这种双边合作,不断探索能够进一步节约审查资源、提高审查效率和消除专利申请积压的合作。鉴此,2014年1月6日,由17个国家/地区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项目开始试行。根据该项目,若任一参与局经审查确定专利申请具有授权前景,申请人即可向其他参与局请求加速审查。该项目将使用统一的资格审查要求,藉此简化和改进现有“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更加便于申请人使用。参与GPPH项目的国家/地区局目前为加拿大、澳大利亚、丹麦、芬兰、俄罗斯、匈牙利、西班牙、瑞典、葡萄牙、以色列、挪威、冰岛、日本、美国、韩国和英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北欧专利组织。

    若专利申请满足以下要求,即可申请GPPH加速审查:1. 向在先审查局(OEE)和在后审查局(OLE)提交的专利申请拥有同样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2. 在先审查局经查认定专利申请中至少有1项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授权前景,并在其完成的任何实质性工作成果中对此予以明确陈述;3. 在后审查局未开始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在后审查局和相关利益方的实际需求,在后审查局亦可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选择性地接受申请人提出的GPPH项目加速审查的请求。4. 在提出GPPH项目加速审查申请时或之前,申请人应当已向在后审查局提交实质审查申请。

    由于在先审查局受理申请的有效性是GPPH加速审查的基础,因此在先审查局应对该申请已进行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在内的实质审查。参与局将要求申请人提交GPPH申请表和在先审查局有关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的审查意见副本。若认为申请加速请求的专利申请存在缺陷,在后审查局将通知申请人,给予其至少一次修正机会,并规定合理期限。在项目试行期间,如果受理申请的两个参与局此前已签署了双边合作的PPH项目,GPPH将具有优先权。

    始于2006年的PPH为两个国家/地区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双边合作项目,旨在加快节约审查资源、审查效率和消除专利申请积压。根据实际需求,PPH项目扩展至PCT申请,即申请人可基于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出具的可专利性书面意见,向二次申请受理局提出加速审查请求。

    GPPH为参与局之间的多边合作项目,面向未参与PPH和已参与PPH项目的国家/地区,适用于PPH和扩展至PCT申请的PCT-PPH项目,与现行的双边PPH项目并行存在。只要参与该项目,就等同于和所有参与国签署PPH合作,无需再与目标国家单独展开磋商。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该项目设立了统一的资格适用标准,因此对于希望一次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的企业和个人来说,申请将更加便捷,各局之间的联合工作效率亦将大幅提升。

 

    四、美最高院对Alice公司案做出终裁 软件专利申请的专利适格性标准再度收紧

    美国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保护制度经历了完全不予保护;有条件(从严)予以保护、State Street Bank案审查标准放宽、Bilski案使审查标准重新收紧、Alice公司诉CLS国际银行案后进一步提高审查标准等阶段,标准的严宽完全由经济杠杆操控,均以保障美国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

    2014年8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持续多年的Alice公司诉CLS国际银行一案做出判决--Alice公司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可专利性。本案中,Alice公司的争议权利要求为用于金融交易的抽象概念,涉案权利要求涵盖了一项电子托管服务,该服务能够确保交易双方在在线金融交易中各自履行其义务。最高院认为,第三方托管扮演的是中介或者票据交易所的角色,用于降低交易风险,因此这种第三方中介方案属于不可专利的抽象概念,即认定抽象概念与计算机的结合不具备可专利性。

    裁决一经公布,美国专利商标局便开始针对软件专利申请采取更加强硬的态度,在随后4个月内驳回了大量基于计算机实施抽象概念的专利申请。依据2011年颁布的《美国发明法案》,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诉讼部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对许多当前影响金融服务的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审查。Alice一案的裁决公布后,上述专利都受到了更为严格的审查。

    美国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目前针对软件相关专利的审查标准亦趋于收紧。自Alice案以来,上述法院审理了诸如Planet Bingo 诉VKGS案、I/P Engine诉AOL案、ICON诉OCTANE案等涉及软件相关专利有效性的案件,最终均以所涵盖的发明不具有专利适格性为由宣判专利无效。这对于任何想要针对软件相关专利侵权诉讼进行申辩的人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因为这使侵权嫌疑人能够挑战专利的有效性。专利侵权案件耗时长费用高,在早期就将一个可专利性缺乏说服力的案件彻底解决非常关键。否则,被控侵权人必须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只为寻求法院最终宣布某一专利无效。

    美国专利商标局针对软件专利的严格审查使美国在软件相关专利方面的立场更加接近欧洲。有些企业和业内专家希望美国能够效仿欧洲宣布软件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也有一部分人希望美国目前对软件相关专利的严格规制不要持续下去,还有人认为在过去的30年中,美国就软件相关发明是否具有专利适格性的态度始终摇摆不定,希望其开始朝着稳定的方向发展。美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适格性的从严控制不但打击了“专利投机”公司,而且使得计算机软件企业可以更加高效便捷的进行专利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大大推动了该类企业的运营与发展。

 

    五、新加坡稳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助力打造亚洲知识产权中心

    世界经济论坛(WEF)于2014年9月发布的《2014-2015年全球竞争报告》指出,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位居亚洲之首,世界第二,这是新加坡连续四年保持该领先地位。近几年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稳步前进,有助于其实现成为亚洲知识产权中心的目标。2014年初开始,新加坡知识产权局陆续出台本年度战略推进各类举措,包括促进企业评估和使授权专利货币化的知识产权融资计划,建立了促进发展的知识产权价值实验室,修改《版权法》以及多渠道多方式拓展国际合作提高国际影响力和参与度。

    知识产权融资 2014年4月,新加坡政府推出了一项总值为1亿新元(约4.9亿元人民币)的知识产权融资计划,以协助新加坡本地的企业通过所持有的知识产权来获得银行的融资。根据这项计划,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委托当地的三家专业机构,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进行估值。而相关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抵押,向参与本计划的三家当地银行--星展、华侨和大华银行申请企业贷款,用以扩展企业业务。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依据不同企业贷款的申请情况,承担部分违约风险。除知识产权融资计划外,新加坡政府还正式成立了一个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有意开发专利的企业提供商业与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价值实验室 在2014年度部长级知识产权国际会议开幕式上,新加坡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战略实验室--知识产权价值实验室(IP ValueLab)宣布成立。该实验室作为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一个附属机构,将发展新加坡知识产权管理并制定战略,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与货币化以及知识产权评估。对企业和投资者而言,IP ValueLab对其提供将其知识产权资产货币化的评估意见。实验室能让企业把知识产权放在企业战略的核心位置,提供有助于其在发展或扩展计划中更好地了解和挖掘知识产权的服务。对从业者和学者而言,IP ValueLab为其提供一个平台,让其协助研究工作并在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和最佳实践中提供思想上的指导,核心是挖掘与产业相关的见解。这将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信心和信任水平,并支持和刺激国际交易。实验室还将提供培训和认证,以提高专业能力。

    版权法修正案 新加坡议会于2014年7月8日通过旨在阻止网络盗版的《版权法修正案》,推崇该法的新加坡律政部高级政务部长认为这将提高版权所有者在网络空间保护其权利的能力。此前,版权所有者需要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送一封请求阻止访问或删除侵犯版权材料的信函,即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送一份删除通知。由于没有使之强制遵守的规则,网络服务提供商无需对这些通知采取措施。而该修正案的一个主要措施是让版权所有者获取打击侵权网站的屏蔽令。版权所有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无需首先确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版权的责任。

    国际合作拓展 2014年9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54届成员国大会举行期间,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被正式任命为国际检索机构((ISA)和国际初步审查机构(IPEA),并于2015年初生效,由此成为东盟地区第一个被任命的知识产权局,在亚洲是第五个。自2014年11月1日起,新加坡成为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网络的一部分,GPPH允许来自全球的17个参与知识产权局彼此分享专利检索和审查结果,新加坡拥有的PPH伙伴数量将从现在的5个(美国、中国、日本、韩国和墨西哥)增至20个。申请者可更快更有效地在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丹麦、俄罗斯和瑞典等国获取相应的专利。

    新加坡局与欧洲专利局、德国专利商标局以及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在WIPO成员国大会的间隙签署一系列双边协议。同时,新加坡亦与日本专利局、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签署谅解备忘录。这些双边协议和备忘录的签署,能进一步促进新局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合作,方便新加坡企业连接和进入全球重要市场。新加坡利于营商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提高全球主要企业的信心,如宝洁、德国大陆集团、美赞臣等企业都选择将新加坡作为其企业与研发投资的选择地,新加坡强劲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这些企业决策的影响因素之一。

    自2013年新加坡知识产权十年规划形成,其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脚步愈加快速。新加坡授权专利的较高质量保障是经济繁荣的一个积极贡献因素,其强劲的知识产权制度亦是商业与外商投资流入该国的重要因素和推动当地企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当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其商业竞争力。从而巩固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地位,促其发展成亚洲知识产权中心的目标。

 

    六、英国新知识产权法案正式生效 外观设计侵权将面临刑事制裁

    长期以来,英国知识产权法与欧盟的相关法律之间总是存在着种种差异,使得双方在法律适用上经常出现诸多不便,这种差异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英国企业在海外发展的障碍。为了改善这一局面,2014年10月,英国《知识产权法案》正式生效,多方面的革新内容均与欧盟法规保持一致,特别是为外观设计者以及生产制造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新法案主要针对以下方面进行革新:

    加大外观设计保护力度、降低诉讼成本 新法案最为重要的改革是对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采取刑事制裁,即在商业活动中蓄意复制在英国或欧盟注册的外观设计将被定性为刑事犯罪,最高刑期为10年监禁并处以罚款。这使英国的外观设计执法力度与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持一致。新法案还降低了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诉讼成本,规定对已注册外观设计的上诉权归法院管辖,当事人可向大法官指定的人选提出上诉,可能被指定审理此类上诉案件的人皆为法律专业人士。由于向指定的人提起上诉比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更快捷,从而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

    革新外观设计所有权归属 新法案对外观设计的所有权归属也进行了改革。根据旧法,当一件外观设计被委托制作时,其所有权默认属于承接此外观设计的个人或公司。而新法案规定,除非存在一个相反的合约条款,其所有权默认属于设计者,这一改革与欧盟外观设计法保持一致,同时还与英国著作权法的所有权条款保持一致。

    肯定在先使用的合法性 新法案规定一件外观设计的在先使用者只要善意地做了相关准备工作,在该外观设计被他人注册后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外观设计。但继续使用该外观设计的范围不得超出外观设计被注册前的使用范围。这一改革亦与欧盟法律相符。

    使用许可 新法案允许在个人行为、实验和教学情景中使用未经注册的外观设计。这意味着个人行为,出于非商业目的的行为以及用于教学目的的众多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

    善意侵权 新法案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证明在侵权之日并不知被侵犯的外观设计已被注册,而且其没有合理理由认为该设计已被注册,则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已注册外观设计的所有者可以向不知情侵权者索要部分或全部侵权损失赔偿。这一规定与欧盟类似。

    提供咨询服务 新法案还为外观设计规定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服务,服务由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供。

    获准加入《海牙协定》 新法案设有允许英国签署《海牙协定》的条款,这有利于人们利用国际体系寻求外观设计的保护。

    新法案将对英国的设计产业进行更简单有效和直接的保护,进一步完善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规模不同的各类企业提供进一步的帮助,进而对英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七、西班牙知识产权法改革 专利制度与国际趋于一致

    由于西班牙现行专利审查程序过于繁琐和低效,在西班牙90%受保护的专利是通过欧洲专利局或者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途径申请取得。西班牙政府希望通过修改知识产权法来改变这一尴尬局面。2014年11月,西班牙议会经多次讨论最终通过了新版《知识产权法》,该法律于2015年1月正式施行,届时将废除现有的第11/1986号专利法并授权政府颁发实施新规定的条例。主要改革内容如下:

    专利 新法案旨在于简化西班牙的专利审查程序、促进创新,提高在西班牙保护发明创造的效率和授权专利质量。新法案的第5条是本次法律改革的关键点之一,该条规定涉及专利申请和授权以及异议和上诉程序,特别在专利授权程序方面做出了重要的变革。新法案要求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强制审查,废除现有的选择性审查。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两套专利授权程序,即一般程序和带有预审机制的程序中进行选择。一般程序是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便可授予专利权,无需审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一般程序包括有关发明的技术发展水平报告,该报告包括对于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因素的一份初步的、不具约束力的意见。另外一套程序则是带有预先审查机制,在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发明描述充分性进行的审查以及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关于强制许可制度,新法案简化了现有规定,删除了一些与举证义务相关的规定。同时,新法案根据欧洲议会以及欧洲理事会2006年5月17日通过的第816/2006号规定,制定了颁发强制许可的条件,其中包括可向制造出口至有公共健康问题国家的医药产品颁发强制许可。同时删除了将出口必要性作为授予强制许可的有效理由的规定,还包括针对中小企业专利申请和检索的费用减半等改革内容。

    著作权 新法案规定,谷歌(法案对雅虎等其他提供网络新闻链接的互联网公司具有同样的效力,并非仅仅针对谷歌一家公司)在其搜索结果中显示的新闻内容相关链接所属的媒体机构,有权向谷歌收取名为“新闻内容制造权”的费用,即新法案为对提供未经授权内容的网站进行罚款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如果相关网站为盗版内容提供链接,即使没有从这些链接中牟取利益,这些网站也将面临处罚。但新法案实施后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社交媒体。

    本次改革消除了西班牙专利制度与国际专利制度的差距,并鼓励专利申请人通过西班牙的国内途径在西班牙保护其发明创造,为西班牙本土企业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对于处于经济低潮期的西班牙来说,无异于一剂良药。

 

    八、韩国拟整合专利诉讼制度 提高审判标准一致性和缩短诉讼期限

    现行的韩国专利诉讼制度将专利案件分为侵权案件和无效案件。其中,无效案件由韩国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上诉案件提交至专利法院;侵权案件由22个地方法院负责审理,地方法院可以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确认,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复审,但无权决定专利有效性,来自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提交至5个高级法院。所有针对专利法院和高级法院判决结果提出的上诉全部由最高法院审理。这种分立的诉讼制度不利于审判过程中专业知识的运用,而且会导致诉讼期限延长。

    2014年3月,韩国知识产权委员会(PCIP)提交一份提案,建议整合韩国现行的专利诉讼制度。该提案建议指定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和大田市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专利侵权案件;扩大专利法院的职权范围,增加对上述两个地方法院专利上诉案件的审判权。韩国知识产权委员会(PCIP)的提案旨在提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水平和处理速度,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的急剧增加。知识产权委员会认为,该提案可以有效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大部分地方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专业知识和经验缺乏,目前除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外,大部分地方法院审理侵权案件的经验都十分有限。二是可以加速案件审判进程,现行制度下为了避免审判标准的不一致,地方法院经常暂停侵权诉讼进程,以等待知识产权法庭或专利法院对专利有效性的认定。

    也有人对此项提案持不同意见,认为如果将所有地方法院涉及专利案件的上诉专属管辖权都交给位于大田市的专利法院,会给居住在大田市以外的当事人带来不便,也不利于对远离大田市的证据、证人或具体地点的调查取证。此外,对于地方法院专业知识和经验缺乏的问题,可以通过在法院中建立专利部门来解决,法院指派法官在专利部门中专门负责专利案件的审理,同时选送技术人员到该部门协助解决专利纠纷。

    由于存在反对意见,最终可能的折中方案是一审阶段仍维持现行制度,在上诉阶段集中到专利法院审理。韩国知识产权委员会计划在与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门磋商之后,敲定提案内容,提交国会讨论。整合后的制度能够提高法院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并加快诉讼进程,最终整合方案值得关注。

 

    九、全球严打互联网盗版 在线侵权有所缓解但仍任重道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简单的复制粘贴、上传下载就能快速大量传播各种信息,因此盗版在互联网渠道的快速蔓延日趋严重,严重侵害创作者和版权者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4年,各国对互联网盗版行为开展了多种方式的打击。

    美国 2013年“版权警告体系”(六振)开始启动,该体系是娱乐行业和主要互联网提供商之间达成的一份自愿协议,主要目的是向用户发送警告,减少经由点对点网络进行在线盗版的行为。1年来的运作成效表明,通过该体系打击网络盗版的全国性举措正在取得成功。通过“六振”体系,参与进来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向通过BT等点对点网络分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用户发送通知。如果用户继续侵权,将最多收到六次通知。第一次通知警告用户,如果侵权继续,第五和第六次通知将伴随暂时降低网速等轻度惩罚措施。虽然被称为“六振”体系,但该体系在六次通知后停止与用户进行交涉,即使其账户仍在继续分享侵权作品。

    欧洲 2014年2月,欧洲议会通过一项网络音乐版权立法建议。根据新规则,欧盟网络音乐服务商可从集体版权机构获得覆盖多个成员国的版权许可,面向广大欧盟消费者提供网络音乐服务。该立法建议还规定,集体版权机构有义务保证艺术家们及时获得适当报酬,最迟应于收取版权收入财年后9个月内支付,此外还应履行报告义务。音乐权利人对于集体版权机构的管理具有发言权,并可自由选择加入集体版权机构。该立法建议尚需欧盟理事会批准,将以欧盟指令形式发布,欧盟成员国将在指令生效后24个月内转化为国内法。

    俄罗斯 近年来,俄罗斯网络盗版侵权问题日趋严重。根据该国官方数据,仅音乐产业每年因网络盗版造成的损失就达7亿美元(约合43.4亿人民币)。俄罗斯网络反盗版法于2013年8月1日生效。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拥有者在发现自己的视频、电影和电视节目在网上被盗用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有权采取措施屏蔽争议资源。2014年6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网络反盗版法第一次修正案,扩大受保护的网络作品的范围,将书籍、音乐、软件等也纳入其中。同年11月14日,俄国家杜马通过网络反盗版法第二次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该修正案预计将于2015年生效,其中一项重要修正内容是当同一著作权人因侵权起诉同一网站累计两次胜诉后,该网站将被永久屏蔽。

    日本 2014年5月,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并于2015年1月正式生效。按照新法案规定,出版社对所发行作品出版权的维权范围将由纸质书籍扩大到数字出版物,即日本出版社可以代替作者要求相关网络盗版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日本的出版权此前一直只适用于纸质出版物,因此一旦发生网络盗版侵权,只有著作权人本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新的著作权法规定,出版社可以与作家等著作权人签订数字出版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出版社可要求相关侵权人停止网络侵权行为,但出版社同时必须承担在一定时间内出版数字图书的义务。

    澳大利亚 有调查表明,澳大利亚的人均盗版率最高。例如,澳大利亚人占电视剧《绝命毒师》非法下载人数的16%。因此,澳大利亚政府正在考虑对网络盗版进行大规模打击,包括两项打击非法下载的提案,一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屏蔽那些允许用户非法在线观看或下载电影、音乐和电视节目的网站;二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应给反复进行非法下载的用户发送警告信。业内人士指出,这是一个复杂的改革提案,亦须解决为此提案买单的问题。另一种选择性方案是赋予联邦法院明确的权利,让其为第三方颁布反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禁令,这最终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关闭托管侵权内容的网站。但对互联网用户和提供商而言对此仍存有争议。

    荷兰 在荷兰,约三分之一的人口下载盗版电影和音乐。与大多数其他国家不同,在荷兰下载盗版电影和音乐并不属于刑事犯罪。因为荷兰人引入了“盗版税”体系,当消费者购买硬盘和智能手机等带有存储功能的可读媒介时,可以支付“盗版税”对权利人进行补偿。例如购买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只需交纳5欧元(约合37元人民币),便可在家对在线内容进行复制。然而欧洲法院于2014年4月做出的判决认定现有的“盗版税”体系并不合法,该体系鼓励了假冒和盗版作品的传播。荷兰政府肯定了法院的判决,并已在政府网站上发出公告,禁止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供个人使用,且此决定立即生效。这一判决还可能还将影响到瑞士等同样允许下载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其他欧洲国家。

    随着各类措施和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各国加大执法力度,互联网盗版现象有所缓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创作者和版权者的权益。但要杜绝这一现象,保护知识产权还需要走很长的路。从技术和法律两条途径对盗版作品进行打击,从而维护创作者的经济权益和法律权利。

 

    十、美特斯拉汽车公司开放技术专利 技术开放或将成为确定通用标准的新手段

    在全球提倡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电动汽车的研究和应用成为汽车工业的新热点。2014年6月12日,特斯拉汽车公司美国总部发出一篇震撼全行业的博客:《我们的所有专利都属于你》(All Our Patent Are Belong To You),史无前例地向任何公司开放其专利技术。在视专利为财富的汽车产业,特斯拉却引入了互联网的“开源精神”思维。特斯拉执行总裁埃伦·马斯克公开表示:“就在昨天,特斯拉专利还被封闭在我们帕洛阿尔托的总部内。我们本着开源运动的精神,开放了我们的专利,目的是推动电动汽车技术的进步。”

    这种颠覆性的决定绝不仅仅是“开源”如此简单,其更深层次的商业逻辑是推动特斯拉选择开放的内核。出于普及工业产品和技术、搭售相关的产品、控制产品使用者等商业目的,知识产权领域有一个重要策略是“专利反向运用”方法,目前已有很多类似的成功案例,如安卓系统开放的成功以及诺基亚和高通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和解等。当前电动车市场上,电池以及充电方面尚未形成国际统一标准。特斯拉推崇使用小型电池组以及建设超级充电站为电动车充电,但是在电动车制造和使用的核心环节上,特斯拉的做法和标准并不是行业主流。在没有统一标准的背景下,通过分享快速充电桩技术,开放自己的标准吸引更多的企业使用其技术,这一举措将大大提高特斯拉标准的通用性,加快汽车充电网的扩张,降低特斯拉的行业布局成本,同时刺激电动车市场更为广泛的发展。

    特斯拉宣布开放专利不到一周,其效果似乎已经开始显现。据埃伦·马斯克透露,特斯拉公司已与宝马公司和日产公司讨论了有关超级充电站、充电网络建设的合作方式。日产在全球电动车市场占有率达到45%,而宝马在电动车领域无论从品牌还是产品上都是塔尖上的代表。如果其在充电网络上的合作取得成功,特斯拉的技术标准将很可能成为在充电网络方面的主导技术标准。

    然而,另有分析表明,即使特斯拉公司开放了目前拥有的专利权,其他厂商若要在其技术基础之上进一步研发制造电动汽车,仍然存在着很多技术壁垒。众所周知,特斯拉电动车最重要的就是车内的数千块电池。而这些电池其实并不是特斯拉公司自己研发生产,而是采购自松下公司的NCR18650B电池(镍钴铝体系),而这一部分专利仍然归属于松下公司。特斯拉公司开放专利的举动是否能够激发整个电动汽车市场的活力,其他厂商利用其专利是否会引来与其他公司的专利纠纷,还难有定论。

    基于上述原因,埃伦·马斯克宣布特斯拉公司将开放其所有专利技术,更多是从市场营销策略角度进行考虑,希望利用这种方式带来更多的技术追随者,扩大其电动汽车技术在整个纯电动汽车领域的影响力,让使用其专利的企业共同推动其电池管理系统及独特的充电方式技术的发展,形成行业标准,从而控制整个产业链。
   (来源:国外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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