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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2015-01-06 17:11:34 阅读

        韩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司法为基础,以行政为辅(例如特许厅查处以及海关查处),构建其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不断更新与完善其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体系

        韩国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体系主要有两个分支:特许法院和高等法院。如果对特许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可以向大法院上诉。大法院进行最高法院的最终审判,其处理高等法院、特许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家政法院)、军事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专利和家务事件判决的上诉。

        韩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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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具有主要管辖权。地方法院的民事案件的上诉通常由高等法院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将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到大法院。特许审判院对有关专利的有效性案件具有主要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将特许审判院作出的审判结果上诉到特许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将特许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上诉到大法院。

        尽管韩国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分成两个分支,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并不是总是严格按照上述划分进行处理。

        \特许审判院

        特许审判院审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无效请求、撤销请求和权利要求范围确认请求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类申请的驳回决定的上诉请求。对于除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之外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特许审判院作为一审法院。

        专利授权后,特许审判院负责在无效程序中确定专利有效性。专利权人、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特许审判院提交权利范围确认请求。此外,为了修改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向特许审判院提交修改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和/或附图的订正请求(除了专利订正程序以外,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专利订正)。

        特许审判院的合议组通常由3名韩国特许厅审查员组成。

        \特许法院

        特许法院审理所有对特许审判院决定的上诉,包括无效审查决定、权利要求范围确认审查决定、订正审查决定和商标撤销审查决定等。

        特许法院包括5个合议组,每个合议组包括3名法官。法院从前任韩国特许厅审判员中选取具有各技术特长的技术审理员,以协助特许法院的审判。技术审理员的任务是补充法官在相关技术领域缺乏的专业知识并协助法官裁定知识产权事务。

        \大法院

        大法院审理所有对特许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大法院的审判权由全体合议组和3名以上的大法官构成的部来行使。部由4名大法官组成,大法院有3个部。全体合议组由大法院的院长任再审审判长,并且由大法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组成。

        \民事诉讼制度

        韩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为三审终审制。

        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地方法院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一审;

        高等法院为二审法院(抗诉审、抗告审法院),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同样审理不服地方法院所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上诉案;

        大法院为三审法院,不服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最高法院 —— 大法院。

        韩国的有关审级制度的用语使用上与中国不同。韩国的裁判包括判决、决定和命令三种,其中判决是就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决定和命令是就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判。

        上诉是指对非终审法院作出的任何裁判所提出的不服。其中,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的上诉称做抗诉;不服抗诉审判决(二审判决)而向大法院提起的上诉称作上告。因此,当事人原则上可以对一个判决提出两次不服,即抗诉和上告。在民事裁判中,不服决定和命令而提出的上诉称作抗告;向大法院提起再次不服的,称作再抗告。

        抗诉审是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进行审理,其口头辩论被视为一审的延续;上告审主要为法律审,以抗诉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就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救济方式

        如果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

        对于侵犯专利权,韩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民事救济:(1)停止侵权(包括假处分以及永久禁令);(2)损害赔偿;及(3)信誉恢复。

        权利人可以在地方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且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或损害赔偿。权利人通过向被告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来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权利人可以要求通过其他补救措施,例如,销毁侵权产品并拆除制造侵权产品时使用的设备以及恢复受损的商业信誉等,来停止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原则上,在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成为最终判决之前,不能强制执行该判决。

        然而,地方法院可以通过附加命令,允许一定的补救措施来暂时执行,诸如,停止侵权行为等,从而权利人可以在判决成为最终判决之前获得相应的救济。

        其中,假处分仅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而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假处分为防止侵权人继续从事侵犯当事人知识产权的活动提供了相对快速的措施。

        出于侵权人对权利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考虑,韩国允许权利人请求地方法院发出假处分,以对权利人进行临时救济。为了获得假处分,权利人必须证明以下两点:(1)侵权的可能性;以及(2)临时救济的必要性。在确定临时救济的必要性时,法院需要平衡由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而给权利人带来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与如果准许假处分而给被告带来的经济损失。法院还需要考虑损害赔偿是否足以补偿侵权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以及该相应权利被无效的可能性。

        此外,法院通过要求权利人对所请求的假处分提交担保,用以补偿之后假处分被推翻或被撤销时对被禁的一方可能造成的损害。当假处分成为最终禁令时,将返还权利人请求假处分时所提交的担保。

        当然,地方法院有可能驳回假处分的请求,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将该驳回上诉到高等法院,或者,权利人也可以在地方法院提交停止侵权行为和/或其他补救措施的诉讼。

        \刑事诉讼

        除了民事诉讼之外,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还结合刑法规定了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侵犯他人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都可能引发刑事诉讼,面临着因侵权而导致的有期徒刑。然而,只能由专利权人或者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提起刑事诉讼。此外,商业秘密的盗用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当行为也可能导致刑事诉讼。

        一般通过正式的刑事指控或者权利人或受害人提交或提供的犯罪证据的信息来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诉讼。通常情况下,警方将执行初步调查,以最终确定起诉被控者还是撤回指控。如果检察官正式起诉被指控者,那么案件将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进行审理。并且,审判通常在一年之内作出。

        \海关救济

        通过海关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韩国关税厅(KTC)扣留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进口和/或出口货物。一般,知识产权权利人、进口者/出口者和韩国关税厅的各种程序的期限为数天至数周。整个案件可以在1-2月内作出决定。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请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

        1. 权利人预先在韩国关税厅登记其知识产权以及与可能侵权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侵权货物名称、进/出口者名称)。

        2. 在韩国关税厅发现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时通知权利人和进/出口者。收到通知后5天内,(a)权利人可以提交扣留请求以及能够证明侵权的证据和相当于计税货物价格120%的担保;以及(b)进口者/出口者可以提交证明该货物不侵权的证据。

        3. 在进口/出口之前,权利人提交扣留货物的请求,并且提供可能侵权的货物的进/出口信息(包括:预定日期、进/出口者名称、航班号)、证明侵权的证据以及相当于计税货物价格的120%的担保。

        除了上述情况外,在货物很明显侵权的情况下,韩国关税厅可以依职权扣留货物。

        对于韩国关税厅扣留的被控侵权的货物或是放行该被控货物的决定,权利人或被控侵权者都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海关审查委员会提起诉讼,并且可以在收到海关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之日起90天内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收到韩国关税厅的决定之日起90天内,将韩国关税厅直接上诉到行政法院,而无需先向海关审查委员会上诉。

(主要引自韩国大法院网(www.scourt.go.kr)、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www.law.go.kr)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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