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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韩国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2015-01-06 16:28:19 阅读次
韩国是20国集团和经合组织(OECD)成员之一,也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东亚峰会的创始国,是亚洲四小龙之一。
韩国的科技和经济发展迅速,与其日益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密不可分。提起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发明专利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1908年,在朝鲜时代的后期,韩国首次公布了《特许令》(或称为《专利令》),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建立了专利制度。
1946年,韩国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该法主要参照美国《专利法》内容制定。1949年11月,韩国颁布并制定了《商标法》。
韩国近代意义上、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1957年,韩国政府初次制定并颁布了《著作权法》,其主要内容来源于日本《著作权法》,并于1986年全面修订。1961年至1963年,韩国大幅修订《特许法》,将其分离成产业财产权3种法律,分别为《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1963年3月5日,随着《特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韩国重新修订了《商标法》,并于1973年全文修订。
为建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韩国于1980年5月4日加入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1984年8月10日加入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1988年3月加入布达佩斯条约,1995年1月1日加入WTO/TRIPs协定,2002年12月1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为与国际惯例接轨,韩国于80年代、90年代相继对相关法律作了较大修订,基本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例如WIPO于1996年制定了“WIPO著作权条约”及“WIPO音像制品条约”后,为了与此保持一致性,韩国于2000年1月12日又重新修订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此外,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韩国先后修订了《商标法》、《特许法》, 并且制定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积极推动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不断扩大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引自商务部网站中的《韩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及主要内容》以及韩国特许厅网站(www.kipo.go.kr)中的相关内容。)
随着韩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业务的飞速发展,韩国特许厅根据形势需要,2003年再次修订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对盗用域名及其他网上侵权行为作出规范。
2001年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贸易委员会制定了《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相关法律》,赋予贸易委员会独立查处和打击进出口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权利。(引自《在线国际商报》)
近些年来,韩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科技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其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企业创新。同时,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申请量所带来的申请案的积压以及申请流程繁琐给申请人带来的负担,韩国于2009年1月30日公布了新的《专利法》,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次修改的重要特点就是简化流程、方便申请人。
随着韩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韩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无论是在法律制度建设还是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授权量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14年,韩国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收到的专利申请超过21万件(居全球第四)。超过13万件专利申请获得注册。KIPO将专利申请周期缩减至11个月。韩国的商标申请量为15万件,外观设计申请量为6.5万件,分别位居世界第7位和第3位。KIPO共收到11981份审判请求,审查平均周期为7.9个月。( 数据引自国知局的《韩国知识产权局2014年审查和审判工作报告以及2015年计划》)
为了适应快速的经济发展以及提高审查质量,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强国,韩国于2014年对《专利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韩国的科技和经济发展迅速,与其日益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密不可分。提起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发明专利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1908年,在朝鲜时代的后期,韩国首次公布了《特许令》(或称为《专利令》),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建立了专利制度。
1946年,韩国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该法主要参照美国《专利法》内容制定。1949年11月,韩国颁布并制定了《商标法》。
韩国近代意义上、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1957年,韩国政府初次制定并颁布了《著作权法》,其主要内容来源于日本《著作权法》,并于1986年全面修订。1961年至1963年,韩国大幅修订《特许法》,将其分离成产业财产权3种法律,分别为《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1963年3月5日,随着《特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韩国重新修订了《商标法》,并于1973年全文修订。
为建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韩国于1980年5月4日加入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1984年8月10日加入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1988年3月加入布达佩斯条约,1995年1月1日加入WTO/TRIPs协定,2002年12月1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为与国际惯例接轨,韩国于80年代、90年代相继对相关法律作了较大修订,基本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例如WIPO于1996年制定了“WIPO著作权条约”及“WIPO音像制品条约”后,为了与此保持一致性,韩国于2000年1月12日又重新修订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此外,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韩国先后修订了《商标法》、《特许法》, 并且制定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积极推动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不断扩大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引自商务部网站中的《韩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及主要内容》以及韩国特许厅网站(www.kipo.go.kr)中的相关内容。)
随着韩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业务的飞速发展,韩国特许厅根据形势需要,2003年再次修订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对盗用域名及其他网上侵权行为作出规范。
2001年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贸易委员会制定了《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相关法律》,赋予贸易委员会独立查处和打击进出口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权利。(引自《在线国际商报》)
近些年来,韩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科技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其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企业创新。同时,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申请量所带来的申请案的积压以及申请流程繁琐给申请人带来的负担,韩国于2009年1月30日公布了新的《专利法》,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次修改的重要特点就是简化流程、方便申请人。
随着韩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韩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无论是在法律制度建设还是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授权量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14年,韩国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收到的专利申请超过21万件(居全球第四)。超过13万件专利申请获得注册。KIPO将专利申请周期缩减至11个月。韩国的商标申请量为15万件,外观设计申请量为6.5万件,分别位居世界第7位和第3位。KIPO共收到11981份审判请求,审查平均周期为7.9个月。( 数据引自国知局的《韩国知识产权局2014年审查和审判工作报告以及2015年计划》)
为了适应快速的经济发展以及提高审查质量,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强国,韩国于2014年对《专利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