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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2014-12-22 17:56:40 阅读

    \执法依据

    \337调查

    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展会

    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法律法规,因此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和保护,适用美国相关法律的一般规定,版权、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在展会上都受到相应法律保护。

 

    \执法部门

    \337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以下简称ITC)负责进行337调查。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主要职能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337调查是其主要的工作职责之一。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当一个调查案开始后,ITC会指定一名行政法官来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发布初裁。

    ITC的裁决由美国海关来执行,可以依337调查的裁决来扣押侵权产品或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 展会

    对于涉及展会行政执法的,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海关负责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外国商品的进口和销售进行审查,并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其中,美国海关下属的海湾边防局负责对民事侵权的行政执法,包括扣押、没收和处罚。

 

    \执法程序

    \ 337调查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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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查的发起

    337调查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Office of the Secretary)。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

 

    2)立案

    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同时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

 

    3)送达与应诉

    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

 

    4)取证

    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体描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质询、传票、供词、进入财产和文件提供。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5个月。

 

    5)听证会

    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6)和解会议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终止调查。整个337调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会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授权被告使用专利、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果审查结果是否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决定,依据该协议而结束调查。

 

    7)初裁

    听证会后,在不迟于立案后9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对该案的初裁决定,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8)复审与终裁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

    终裁做出后,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ITC裁决做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实践中,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ITC终裁结果的情况。

 

    \执法处罚结果

    \ 337调查

    (1)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该处罚措施是极其严厉的制裁措施;

 

    (3)停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

 

    (4)临时救济措施。在337调查过程中,如果ITC有理由初步认定申诉方的指控成立,且如果不先采取措施则会对美国国内的此类产业造成立即的、严重的损害,则可以裁定给予临时的救济措施。临时救济措施包括临时排除令和临时禁止令。

 

    (5)辅助性措施。⑴扣押(Seizures)和没收(Forfeiture),对于违反排除令的行为,ITC可发出扣押和没收令。⑵民事罚金(Civil Penalty),任何违反禁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10万美元/日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2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ITC无罚款执行权,需要通过联邦地区法院诉讼程序追讨。⑶保证金(Bond),主要是在救济令尚未成为最终命令时,由相关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换取临时实施或豁免实施救济令的待遇,在救济措施最终是否实施明确后,交纳的保证金将转交利益受损方。

 

    \执法影响

    ITC经调查一旦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ITC无论发布禁止令或是普遍排除令,都将禁止相关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同时ITC可命令侵权企业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的存货,停止营销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执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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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几年里,新提起的337调查的数量正处于上升阶段,其中2011年337调查提起的数量最多达到69件,2012年为40件,2013年为42件,2014年为37件。在每年提起的337调查案件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数量不少,一般占 30~35%左右,如2012年涉及中国企业的调查为13件,2013年和2014年均为13件。

    法律规定寻求临时排除令的程序为3-5个月,而寻求永久救济的程序一般为12-16个月,因此与联邦地区法院的审判相比,337调查时间节省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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