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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有哪些?
2014-12-15 15:23:06 阅读

  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信息技术等。
 
   \专利

    印度专利法保护对象只有发明。根据2005 年修正案,所谓发明(《专利(修订)法(2005)》,第2条(J)款)是指含有创造性步骤、并且能够工业应用的新产品或者新工艺方法。
 
   \商标
 
  商标(《商标法(1999)》,第2条(1)款(zb))指能够表明该商品标识或服务标识与其他标识的区别,现行法律除文字、图形等,还规定商品的形状、包装材料和颜色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印度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等。
 
   \版权
 
  版权是指按照印度版权法享有的独占性的权利。印度版权法规定,版权人享有使用、再版、传播上述作品的专有权,同时享有复制、改编、翻译,允许他人使用、再版、传播上述版权人的专有权。任何人在未得到版权人的授权许可的前提下,通过实施上述作品的版权盈利,构成版权侵权。
 
  印度版权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印度国内产生和存在的文学、戏剧、音乐、计算机程序、艺术、电影、录音等作品。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2000)》,第2条(d)款)是指形状、结构、图案、装饰、或者线条或颜色的组合作用于任何二维产品、三维产品或两种形式结合的产品;该产品可以是通过单独或合并使用手工、机械或化学的工业过程或手段而制造,其产品的设计引人注意;但不包括任何模式或构造原理或在本质上仅是机械装置的任何事物,不包括任何印度相关法律定义的商标。
 
   \植物新品种

    1993年印度农业部起草了《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and Farmers Rights Act,简称PPV&FR),并于2003 年9 月予以公布。
 
    PPV&FR规定可以注册为植物品种的条件:凡是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品种,皆可注册为新品种;如果现存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也可以注册。
 
    法案中涉及到的受保护植物品种,除UPOV公约规定的新品种之外,还有实质性衍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现存品种(Extent Variety)和农民品种(Farmers’ Variety)。
 
    根据PPV&FR 法案的规定,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专有权。其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林木和藤本植物为18 年,其他植物为15 年。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记,反映了商品与地理来源之间的密切关联性。只有在各个成员国本国注册为地理标志的产品才能在WTO成员国中获得合法保护,因此,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只提出了一般性原则,并要求其成员国在此基础制定更为详细的国内法律保护制度。
 
    作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印度在《1999 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中规定(《1999 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第11条第2款),地理标志是与商品有关的标志,该标志标示的商品是来源于或制造于一国境内某地区或某地点的农产品、天然产品或工业制成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就工业制成品而言,是指生产、加工或制备等活动之一发生在该国的某地区或某地点的产品。地理标志由表达商品地理来源的名称、地理或图形表示,或者它们的组合等因素构成。名称也可以是任何缩写形式。
 
   \信息技术
 
    印度对信息技术的保护主要依靠的是《专利法》、《版权法》和《信息技术法》。《信息技术法》的正式实施使印度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有信息技术法的国家之一。
 
    印度《信息技术法》,对非法进入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篡改源文件、传播计算机病毒、复制软件和伪造电子签名等违法行为等都做了明确界定,并制定了具体的罚则。同时,还提出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使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有法可依。
 
    印度对信息技术的保护非常全面,除对计算机软件做了保护之外,还对涉及电子签名、电子记录等的数据、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数据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计算机源代码、敏感的个人数据或信息、通信数据、受保护系统、网络安全等做了详细的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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