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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2014-12-15 15:16:19 阅读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和依据

  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途径来进行。
 
  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依据,实体法方面,有《知识产权基本法》、《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程序法方面,有《民事程序法典》、《民事程序法》、《民事保全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规则》等。
 
  和普通的司法审级体系一样,关于知识产权诉讼,日本法院也采取三级法审理体系。即,地方法院为第一级,各地方的高等法院和东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为第二级,最高法院为第三级。一、二审是实体审,最高院的三审只是法律审。

    \ 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

    日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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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设有审判部门以及管理一般事务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事务局。
 
  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除了院长以外,还有法官、处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调查官、法院书记员、法院事务员等。此外,对应不同的案件,有时还有非专职的专门委员参与审理。
 
  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法官除了实行由 3 人组成的合议制度进行审判以外,对于需要尽快做出统一的司法判断的重要案件,有时也实行由 5 人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判(大合议)。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备的法院调查官,对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审理案件进行有关技术方面的调研。此外,遵照法官的命令,为了在口头辩论诉讼期间,明确诉讼案件的内容,法院调查官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备的专门委员,是在为了明确诉讼案件的内容、或者为了诉讼审理能顺利进展,需要根据专业知识做出说明时,根据法院的决定,参加案件的审理。专门委员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非专职职员,被任命者是在各个专门技术领域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的大学教授或公共机关的研究人员等。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

    \诉讼的开始

  (1)由原告的诉讼开始,法院对其诉讼内容审查后,指定第一次开庭时间。文书通常由书记员送达,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
 
  (2)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应答辩。
 
  (3)双方有权选任诉讼代理人,地方法院以上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当事人有权自己代理。
 
  \第一次开庭审理阶段
 
  原被告陈述诉状,双方提交证据。
 
  (1)法院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做出规定。自己持有的证据,直接提出;对方当事人持有的,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调取证据,不允许自行收集。其中包括当事人之间书面交换证据的制度: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定对方当事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提出诉讼文书的命令制度只适用于一定的条件,例如说商业秘密等不被适用。在一般情况下,提出文书的命令都会被允许,但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文书不被适用。
 
  (2)争议的焦点和证据进行整理的程序。这里包括很多方法,通常是指法庭外整理争议焦点和证据。当事人可在法官面前主张自己的请求和证据,以便确定争议的焦点和证据。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否存在瑕疵。
 
  (3)证人询问阶段。对证人,当事人集中进行询问和审查的原则。集中询问是一般通过一次(最多两次)开庭就结束。在个案中,例如需要鉴定和勘验,或者涉及专业知识的纠纷的,仍存在较大争议。
 
  (4)法庭调解。原则上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均可进行,但是通常在争议的整理和证人的询问时或其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法院可以安排最后一次开庭审理。
 
  (5)判决。如果涉及事实认定,则自由心证;适用法律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还是驳回。

    \日本近几年知识产权法院处理案件数量以及平均审理周期
 

  日本全国法院第一审的案件数量和处理周期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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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全国高等法院上诉审的案件数和处理周期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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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京高等法院的案件数及处理期间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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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诉讼的救济途径:

  在日本,当被法院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时,专利权人可通过如下措施获得救济:
 
  (1)禁令;
 
  (2)损害赔偿,包括利润损失,合理的许可费或侵权获得的非法收入;
 
  (3)其它的济措施,例如销毁侵权产品、恢复专利权人的商业信誉和刑事处罚侵权人。
 
  \禁令
 
  在日本,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向地区法院申请禁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禁令包括永久性禁令和诉前禁令。
 
  (1)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和正常的专利诉讼是分开的。请求人在申请诉前禁令时需要证明以下几项:第一、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二、诉前禁令的必要性,即无法弥补的损害。如果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没有实施专利,则在日本很难获得诉前禁令,这是因为无法证明进行诉前禁令的必要性。
 
  在颁发诉前禁令前,法院通常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与被控侵权人被诉侵权金额相关。如果最终侵权行为被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则担保金会返还给专利权人。
 
  (2)永久性禁令
 
  无论侵权行为是恶意还是无意的,专利权人都可以请求永久性禁令。申请永久性禁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第二、侵权成立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日本法院在确定了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会自动颁布永久性禁令。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涉及“权利滥用”,则法院一般不会颁布永久性禁令。到目前还没有判例是由于“权利滥用”促使法院不颁布永久性禁令的。
 
  永久性禁令既可以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也可以是针对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
 
  针对永久性禁令,侵权人也可以上诉到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但是需要提供担保。
 
  \损害赔偿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02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针对侵权行为要求的损害赔偿包括利润损失、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或侵权人由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
 
  日本法院很少以利益损失的形式判决损害赔偿,通常以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来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这样判决的主要原因是难以计算专利权人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8条,当很难计算利益损失时,法院可以根据审判的情况和所提供的证据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法院也可以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委托专业机构来计算损害赔偿。在计算赔偿额时,专利技术在产品中的重要程度是要经常考虑进去的因素。法院在应当事人请求时,也可以将律师费等计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即使侵权行为是恶意或故意的,在日本一般不会被判决要求数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标明其产品是专利产品,则侵权人可能会以此减少赔偿数额。
 
  \其它的救济手段
 
  (1)销毁侵权产品
 
  日本《专利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可以要求销毁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具。
 
  (2)恢复商业信誉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06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者采取一些措施恢复其商业信誉。
 
  (3)刑事处罚
 
  日本是世界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刑罚最重的国家之一。具有成文刑法典的日本以及普通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均采用散在型的立法模式,即在相应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对侵权人可以同时适用监禁或罚款两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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