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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2014-12-15 15:14:14 阅读

    \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制度

        审查流程

   图中,(10)驳回后,对于日本国内申请人,复审请求期限为3个月,对于包括中国申请人在内的海外申请人,复审请求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审查制度
 
  日本对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授权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JPO复审部提出异议;自1994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发明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的实质审查
 
  任何人均可自专利申请之日起3年内提出实审要求。
 
  日本曾对实用新型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JPO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自2005年4月1日起,实用新型保护期由原自申请日起6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
 
  日本对外观设计实行实质审查制(授权后公开),一般来说不需要提出实审要求。自2005年起,外观设计申请人在发现侵权仿制品后可向JPO提出提前审查请求,JPO即对其申请案实行优先审查,并于1个月(普通申请为8个月)内结案。
 
  拒绝查定不服审判请求(复审请求)
 
  对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有不服时,可以向日本特许厅的审判部请求专利复审。复审由3名或5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组来进行。和中国的复审委员会不同的是,在请求人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消除了驳回理由时,由审判部直接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但是,如果审查的结果是未消除驳回理由、无法授予专利权,则做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
 
  授权后程序
 
  专利授权后的订正审判程序:订正审判是指在授予专利权之后,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力存在瑕疵时,要求对权利要求书等的内容进行订正的程序。
 
  延长保护无效请求:公众可以对已经被日本特许厅认可的专利权的延长保护提出无效审查的延长保护无效请求。
 
  无效审判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被授予之后,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无效宣告审判。审查由3名或5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组来进行。这里,利害关系人是指,因该专利权的存在,与该权利相关的法律上的地位受到影响或有可能受到影响者。例如,正在实施该发明或有实施该发明的可能性的人或单位。因为专利权的效力会涉及一般公众,任何人的权利都会有可能受到专利权的直接影响。因此,在实务中不严格解释是否会直接影响其法律地位,只要是同行业人士就认为是利害关系人。审查的结果若判断该专利权不具有无效理由时,将做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若判断该专利权具有无效理由时,将做出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和对专利权无效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起诉。
 
  \注册商标
 
  审查制度
 
  商标注册
 
  采取先申请主义,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制作申请书向特许厅审查业务部提出申请,核准注册的商标由特许厅登记并公告。
 
  日本注册商标的流程如下:
 
  商标查询--申请--公开--审查--公告--核发注册
 
  如果顺利,申请后快则3个月,通常为6个月左右就可审查完毕,之后还需要花1-2个月左右办理注册。总体来说,从申请到注册结束约需4-12个月。
 
  授权后程序
 
  商标异议:在商标公报发行日起2个月以内,任何人可以对商标注册向特许厅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的审理由特许厅3人或5人的审判官以合议方式进行,若异议成立,则该商标权自始便不存在。
 
  商标的无效审判:无效审判应当在商标注册公告后5年内提出。确定该商标无效之后,该商标权则自始不存在。
 
  商标的不使用取消审判:如果注册商标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取消商标注册的审判请求。审判结果确定后,该被取消的商标权自不使用取消审判请求日起消灭。
 
  防护标章:相当于我国的驰名商标,对于著名的注册商标,对与使用该著名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赋予扩大的禁止权。申请防护标章仅限于商标权人,注册防护标章的要件是必须存在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必须是著名商标,且注册的防护标章必须与注册商标为相同的标章。防护标章的存续期间为自注册公告之日起10年,与一般的商标权一样可进行更新注册手续。需要注意的是,防护标章的更新注册手续需和该防护标章对应的商标的更新注册手续分别进行。注册防护标章不具备商标权的效力,仅为商标权的禁止权的范围的扩大,防护标章不能进行专用使用权的设定或通常使用权的许诺。防护标章注册后所产生的权利系附属于商标权,会随着商标权的移转或消灭而移转或消灭。
 
  对于特许厅的审判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申请植物品种保护
 
  目前日本政府负责植物品种保护的机构为日本农林水产省种子与种苗课,其业务包括品种登记、种子与种苗的生产、运销和消费以及管理国家种子与种苗中心,其中的植物育种者权利办公室负责建立检验方针和进行审查。
 
  申请植物品种保护权利的程序如下,农林水产植物品种的育成→申请→公开→审查→品种注册→注册费用交纳。
 
  育成者权的存续期间为25年或30年,其中,多年生植物(果树、林木、观赏树木等木本植物)的育成者权的存续期间为30年,多年生植物之外的育成者权的存续期间为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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