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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巴西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2014-12-15 12:24:28 阅读

  知识产权维权不仅是在被侵权之后进行,事先采取措施避免遭受侵权也非常重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应根据当地法律合理冷静地应对。以下是对于企业在巴西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一些建议。
 
  \专利方面的问题
 
  巴西目前的专利法律制度体系较为完整,其内容与TRIPs协议内容保持一致。其中,比较有特色的制度包括:(1)构建了基因药物专利的双重审查标准;(2)在药物专利的强制许可方面立场较为强硬,认为生命权高于私权。
 
  就与专利相关的活动来说,在巴西的中国企业应注意尽可能开展以下活动:
 
  (1)对巴西的合作伙伴、现有或潜在客户进行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调查;
 
  (2)在巴西寻求中国政府驻巴西办事机构的帮助,也可以联络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相关专利法律事务的处理;
 
  (3)在巴西当地积极同中国同行进行联络,相互交流相关的专利技术及法律信息;
 
  (4)与巴西的原料供应商、分销商以及其他业务相关的主体保持联络,共同探讨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专利问题;
 
  (5)委托巴西当地的知识产权事务所检索与企业自身的专利类似的技术是否在巴西被在先申请或已获得授权。
 
 
  企业在巴西的经济活动,在知识产权方面可以采取一定的自我防范措施,例如以下措施:
 
  (1)产品设计:增加产品设计的复杂性,减少被他人仿冒的风险;
 
  (2)雇员:雇佣忠实的雇员,在劳务合同中加入有效的知识产权条款,对雇员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意识;
 
  (3)保密措施:采取有效的保管及销毁措施,保障属于机密的知识产权信息不外泄;
 
  (4)产品包装:确保产品包装材料不外流,以免仿冒者利用这些包装材料进行假冒活动。
 
  \商标和商号方面的问题
 
  巴西的商标和商号法律制度框架体系相对完整,同我国法律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就具体的行政程序而言,需要我国企业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巴西有关不可以作为商标的禁止性规定比较详尽,在确定商标标识时,需要仔细核对巴西法律的禁止性清单,避免审核不通过的后果,尤其是可能引起混淆或关联的标识、以及他人的名字等尤其要谨慎选择。
 
  (2)巴西的商标申请一律采用电子申报方式,通过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的网络平台(http://www.inpi.gov.br/menu-superior/e-inpi)操作,不接受纸质文件申请。
 
  (3)巴西的商标分为产品服务商标、认证商标、集体商标、三维商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需要当事人清楚鉴别的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前者可以享受跨行业的专属保护;后者只是在特定行业部门使用,并不要求众所周知。
 
  (4)部分权利时效与中国法律有所差别,例如形式审查后的异议公告期,中国是3个月,巴西则为60日。
 
  (5)同中国一样,巴西商标的注册制度也采用注册优先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
 
  (6)关于商号,需要当事人注意的是,商号需要在巴西的地方商务局申请登记,如果需要在别的州获得保护,需要另外到该地的州商务局注册登记。
 
  \未公开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
 
  在巴西,未公开信息主要受《工业产权法》第195条的保护。除此之外,巴西《不正当竞争法》的刑事部分、《巴黎公约》和TRIPs等国际条约也对未公开信息进行保护。通过取得合同或者雇佣关系(甚至在合同结束之后),直接或间接以非法或欺诈手段,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工业、商业、服务业领域内泄漏、开发或者使用机密信息或有用数据,都被认为是犯罪。但已被公众所获悉的信息或数据,以及具有一般技术技能的人所熟知的知识除外。
 
  关于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巴西的立法与中国法律并无大的差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巴西立法将未公开信息分为药品和化工产品信息和商业秘密两大类,通过此分类,将医药类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对其区分是否包含新化学成分的情形,给予不同时段的保护期。而商业秘密则无保护期限制。
 
  \侵权诉讼方面的问题
 
  根据巴西法律,允许巴西的专利权人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补救措施制止专利侵权。
 
  刑事措施包括:单方面搜查和扣押侵权产品;刑事起诉;监禁侵权人;罚金。
 
  民事措施包括:搜查和扣押侵权产品;单方面采取临时禁令;赔偿损失;销毁涉及侵权的所有产品和材料;赔偿律师费和司法费用。
 
  巴西《工业产权法》第209条规定:受害方保留接受损失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弥补因侵犯工业产权引起的损失,但法官可授予停止侵权的临时禁令或在传唤被告之前采取其他可行措施(若法官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以避免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害。
 
  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对侵权产生的损失提出赔偿。巴西《工业产权法》第210条规定,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受侵害方的权益,损害赔偿将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侵权不发生情况下受害方可能获得的利益;
 
  2)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3)侵权人为取得授权许可需要向被侵权的所有人支付的许可费。
 
  鉴于此,即使侵权人并未保持非法生产的记录,也可能使用不同标准确定损害赔偿金,例如:在不发生侵权的情况下,受害方可能取得的利润;或未取得许可,侵权人需向所侵犯权利所有人支付的报酬。因此,在巴西的法律环境下,即使不能计算因侵权生产引起的准确损害赔偿金金额,也存在合理法律措施惩治侵权人的法律手段。
 
  除与授予专利权之后发生的侵权相关的损失和损害赔偿金之外,专利权人还有权就公布申请和授予权利期间的侵权要求赔偿。然而,如果侵权人在公布申请之前即已得知专利内容(如:通过警告函),则计算赔偿金额的起始时间将自开始利用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可要求偿还与诉讼相关的律师费和行政费用。然而,律师费限于专利权人要求偿还的损害赔偿金金额的10%至20%。
 
  在需要保全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要求证据保全的临时救济,同时在诉讼中,一方可提交证据。在行政层面,当事人可要求就公证人笔录进行登记,该笔录描述了事实、产品、人员和情况,这样的文件在以后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在民事领域,巴西《工业产权法》允许法官在不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批准临时禁令,决定立即停止专利侵权。法官还可以命令单方面扣押所有侵权产品,这是与专利侵权行为斗争的有效工具。只要原告能举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拥有专利权,并能说服法官如不在最终判决前采取措施,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将严重威胁其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将可以灵活地采取以上措施,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除了民事途径,如果专利权人发现其专利被巴西某一特定公司侵犯,其对侵权人可能采取的途径之一是向法院申请采取刑事搜查和扣押程序。这项程序将授权专利权人扣押侵权产品并获得充足的证据,为接下来针对侵权公司的代理人(或其他涉及侵权行为的人)的刑事诉讼做准备。
 
  刑事搜查和扣押作为一个临时措施,对刑事诉讼的举证也是必要的。该措施的规定最初是为了搜集侵权行为的证据,同时也便于专利权人获得侵权产品的样品,并据此获得法律专家的鉴定意见来证实侵权行为的存在。然而,巴西《工业产权法》中的条款还允许制造方法的专利权人有权申请决定(搜查和扣押决定)的有效期,从而更有利于统计出侵权产品的总量。这意味着,依据法官的意见,这项措施还具有和临时禁令相同的效果。
 
  如果专家证实了侵权行为的存在,专利权人需要提交诉状,开始刑事诉讼程序。认定被告有罪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可能会命令销毁扣押的侵权产品;可能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被告采取逮捕措施。专利侵权的刑事处罚一般是1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罚金。
 
  此外,中国企业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处理争诉:
 
  1)保存材料
 
  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产品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2)沟通调解
 
  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涉案纠纷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3)组建应诉团队
 
  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巴西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4)证据收集
 
  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一)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二)企业相关产品研发记录等材料;
 
  (三)证明企业相关产品所涉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材料;

  (四)中立第三方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
 
  (五)企业制定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六)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善意、企业有关产品并未侵权的材料等。
 
  5)和解谈判
 
  诉讼中,企业应综合分析事态发展决定是否与对方和解及和解谈判策略等。中国企业应听取案件审理国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加大和解谈判力度,尽量减少诉讼带来的经济损失。
 
    撰写人:沈敬亭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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