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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2014-12-15 12:22:56 阅读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和依据
 

  巴西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两种司法途径:刑法和民法。
 
  巴西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具体分配如下:
 
  针对国家工业产权局的行政诉讼--由联邦法院管辖;
 
  其他案件--在州法院起诉。
 
  州法院分成若干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因此,巴西的知识产权诉讼首先要向州法院系统内的相应法院起诉(针对巴西专利商标局(the Brazilian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BPTO))提起的行政诉讼除外)。
 
  巴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依据除了各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例如《工业产权法》等)外,还包括《巴西民事诉讼法典》、《巴西刑事诉讼程序法典》。
 
  \司法部门
 
  巴西存在双重的民事法院体系,具体来说,巴西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根据1988年10月5日颁布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巴西法院体系包括巴西联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巴西是由26个州和1个联邦特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每个州和联邦特区均有自己的法院系统。
 
  2001年,里约热内卢州法院设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业产权专门法院。工业产权专门法院依据《工业产权法》(BIPL)(9297/96号法律)而建立。里约热内卢州是巴西工业产权局所在地,也是大多数商标和专利无效诉讼的审判地。里约热内卢创设了四个专门法院,以审理涉及巴西工业产权局的案例。此后,里约热内卢又创设了十二个专门法院,以审理与私人权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这种州法院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法院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高质量的判决。尤其是,里约热内卢集中了经验丰富的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官。
 
  里约热内卢州的知识产权专业法院集中处理所有与工业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如,专利、商标和不正当竞争)。这些法院也处理与破产有关的索赔要求。
 
  联邦法院跨越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可以管辖两个州以上区域的相关案件。初审联邦法官(院)在每个州的首府。只有涉及联邦政府机构所做的裁决的案件才能送交联邦法院审理,包括由巴西工业产权局提交的裁决。对于联邦法院的裁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巴西共设有五个联邦上诉法院,分别位于巴西利亚、里约热内卢、圣保罗、累西腓和阿雷格里港。
 
  高等法院只审理由联邦上诉法院或州法院所做判决的上诉。提出此类上诉的依据是这些判决违反了联邦法律或这些判决与以前的法院判决相冲突。高等法院均位于巴西首都巴西利亚市,由33名大法官组成。
 
  巴西全国只设置一个联邦最高法院,也位于巴西首都巴西利亚市。联邦最高法院只对涉及到宪法的事务做出判决,由11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必须是35岁以上、65岁以下的巴西公民,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
 
  \  一般流程

 

\

 
  在《巴西民事诉讼法典》中,民事起诉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原告起诉、澄清事由、事实调查、判决和上诉。虽然这种分法在理论上可以确定得很好,但实际应用时区分得并不清楚。
 
  原告起诉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要部分。在提出诉讼主张时,原告应披露案件事实、其法律依据及其救济请求。一旦正式向被告送达传票,被告应在15日内答复法院诉讼(如: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诉讼)。通常情况下,原告作出的临时禁令请求将由法院在5日内予以检查。上述15日的期间应自原告提出诉讼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告必须提供详细的答辩。此后,法院可要求双方当事人修改其诉讼过程中所提供文件的不规范之处。之后,双方当事人有机会呈交进一步的证据,列明其证人,请求根据法院诉讼的事实真相(如:法官检查案件的能力)撤销任何不利因素。
 
  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给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称为起诉状。法院必须接受起诉状,并且传唤被告。被告可以对请求提出答辩、反诉或审判权异议的形式作出抗辩。异议是针对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而言,当事人可以以缺乏地域管辖权或怀疑法官的公正性为理由,对法官的审判资格提出异议。
 
  原告通常有权对被告的答辩作出回应。随后,法院可以:
 
  (1)因管辖权存在问题而驳回案件(比如,发现出席法庭的原告不是有权向该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合法原告);
 
  (2)立即审理案件(比如,在没有必要提供证据的情形下,因为被告没有提出抗辩,因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或因为涉及的纠纷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
 
  (3)进行调解(如果案件存在以和解方式解决的可能性)。
 
  如果案件不能达成调解,法官可以对任何延缓判决的程序问题作出裁决。法官将决定案件审理需要哪些证据,包括是否需要提供专家证人,可以决定庭审的日期。
 
  在庭审中,法官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证人和法院专家证人的证言,并听取当事人的口头辩论。随后,法官会在庭审结束或在结束后的10天之内作出判决。
 
  绝大多数一审判决以及中间裁决均可上诉。
 
  州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通过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来审理针对中间裁决和终局判决提起的上诉。作为巴西司法体制里的一个独特的规定,如果对一审终局判决提出的上诉没有在上诉法院获得一致性的意见,则败诉方有权向同一个法院提起另一次上诉,但改由五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上诉法院的最后判决可以提起非常上诉。非常上诉有两种不同的类型:对涉及到联邦法解释的案件,向高等法院提出特别上诉;对涉及宪法性纠纷的,则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仅向高等法院提出特别上诉,或仅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也可以两种上诉都提起。如果两种上诉都提起,在高等法院的特别上诉必须在联邦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诉之前获得审理。
 
  \  适格当事人
 
  (1)原告
 
  依照《巴西民事诉讼法典》和判例,在法院诉讼中的原告必须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可以由专利权人提起。
 
  (2)被告
 
  对于侵权行为中要求损失补偿和罚款的民事诉讼,则可以适用于法人实体。被告应是法律规定的对侵权行为负责的人或法人实体。
 
  当专利权人选择刑事诉讼时,判决只适用于对侵权行为负责的个人;对于法人实体,应是其中一个或几个负责人。
 
  \  警告函
 
  在许多情况下,一个简单的警告函足以停止侵权行为的持续,这是解决侵权案件的一种效率高、成本低的措施,并且可以避免法院诉讼。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巴西,发送警告函并不是启动法庭程序的前提条件,若专利权人决定不提前向侵权人发送警告函,也不会对启动法庭程序造成直接影响。
 
  是否向侵权人发送警告函的决定是一个战略性措施,必须依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比如,在专利权人为扣押侵权商品而寻求禁令的情况下,警告函将给侵权人透露如下信息:专利权人已经知悉了其违法行为,从而给予侵权人充分的时间用来隐藏或销毁非法产品。
 
  \ 诉讼保全
 
  在启动诉讼之前,专利权人必须搜集若干证明侵权的证据,并保全证据。由于侵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隐藏或销毁所有侵权证据,因此,针对该种侵权人隐藏或销毁证据的威胁所采取的最佳措施为初步刑事搜查和扣押。
 
  \  临时禁令
 
  巴西《工业产权法》对单方面的临时禁令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209条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例中,允许法官批准单方面临时禁令,阻止未来的侵权行为。在商标诉讼中,法官有权批准对存在明显复制或模仿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扣押。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均可以采取单方面禁令,作为相应主诉讼(即刑事或民事诉讼本身)的初步措施。
 
  \  管辖
 
  在巴西,一方面专利侵权案件由州法院管辖,侵权诉讼通常涉及个人或实体,因此需要发生侵权所在地的州法官,或被告所在地的州法官参加听证;另一方面,无效诉讼无论是否与侵权诉讼相关,其案件均属联邦法院管辖,而作为联邦机构的一部分,负责专利审查批准的工业产权局必须参与无效诉讼。
 
  考虑到这种管辖权的差别,只要被告以主张无效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就应该请求法官将侵权诉讼案件移交州法院,由州法官主持无效诉讼审理,判决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请求。
 
  \司法处罚结果
 
  在民事方面,侵权方须根据另一方在相关争议中的请求来补偿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在刑事方面,侵权方可能会被监禁和/或支付罚金。根据巴西法律,对侵犯工业产权的处罚包括监禁和罚金。判刑可以是一个月到一年,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法律也允许采用罚金作为替代性处罚措施。罚金的数量视犯罪的严重程度而定。
 
  巴西第333/1999号法案增加了对可能涉及某些其他刑事行为的伪造案的处罚。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将面临最多四年的监禁。
 
  \巴西知识产权司法概况
 
  以专利侵权案件为例,通常情况下,专利侵权案件可能由一审法院审理两至三年时间,上诉法院还要审理两年时间。
 
  尽管诉讼时间较长,但巴西法律允许专利权人取得临时禁令,以阻止侵权行为持续发生,临时禁令可持续到上级法院依据事实真相正式宣布最终判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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