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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及应诉常见问题系列问答(应诉篇)
2018-11-02 14:49:09 阅读

  38、谁会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涉案产品的制造商(无论其是否直接对美出口产品)、将涉案产品进口至美国的进口商或在美国销售已进口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或零售商,都可能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39、外国企业可能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吗?
  337调查是针对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不要求USITC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即使外国企业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40、337调查是否仅与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相关?
  如果原告在337调查申请中要求USITC发布普遍排除令,则USITC一旦发布普遍排除令,受该措施影响的不仅包括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还包括其他未在申请书中列名,但可能向美国出口同类涉案产品的企业。因此,广义上讲,此类企业也与337调查相关。

  41、企业如何确定自己是否涉案?
  获知337调查案件的预警信息后,企业应迅速通过有关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律师或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了解并核实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的内容,结合申请书中的涉案产品描述及涉案知识产权的说明,与本企业对美出口产品分析对比,从而确认本企业是否涉案。

  42、被告如果决定应诉,首先该做什么?
  337调查多涉及专利侵权问题,应诉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素很强。被告企业如果决定应诉,首先应迅速在企业内部选择了解涉案产品技术、销售情况并具有一定决策能力的人员组成内部管理团队,同时聘请律师,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应诉策略,开展应诉工作。此外,在部分案件中,原告可能利用广泛的渠道公开被告正在面临337调查这一情况,从而影响涉案产品的现有或潜在的使用者或购买方,停止使用或购买被告的产品。因此,决定应诉后,被告还应迅速向外界或有关购买方发表声明,表明自己的立场和相应行动。

  43、为什么要聘请律师?
  337调查属准司法程序,程序快捷复杂,技术性和专业性强。此外,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规定也存在一定差异。聘请既懂得337调查程序,又熟悉中美知识产权差异的专业律师代理企业参与案件应诉工作,可以帮助被告企业确定有效的应诉策略,全面保护被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44、被告可以不聘请律师,直接提交证据材料吗?
  337调查程序适用的法规未禁止被告不通过律师直接向行政法官和USITC提交证据材料的做法。但是,由于被告不具备专业资格,无法接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保密材料,且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能因缺乏专业性而难以得到行政法官或USITC的认可。

  45、聘请律师应考虑哪些因素?
  企业在决定聘请律师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具有丰富的337调查案件代理经验;在所代理的337调查案中是否是主办律师;是否曾代理过与本起337调查案涉案产品同类或类似产品的337调查案;是否熟悉专利法和相关技术;以往代理案件胜诉的比例及经验;资深律师能否亲自参与案件代理工作;对于国内外企业没有偏见,理解中国企业文化;代理费用定价合理或可接受。

  46、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与企业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探讨,了解涉案产品及知识产权的所有信息;帮助企业收集描述涉案产品的技术的所有文件;进行侵权分析,帮助企业寻找抗辩点;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分析,找出所有在先技术;帮助企业获得其他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帮助企业提交法律文件;帮助企业寻找和聘请专家证人;帮助企业分析诉讼风险并确定最佳应诉策略等。

  47、代理337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一般包括哪些?
  实践中,代理337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可能包括:律师服务费、业务开销费(差旅、电话、传真、复印等)、专家证人费、法律服务费(翻译、电子版文件证据制作、图表制作等)、会议费或接待费、其它。以上费用的构成及总额视案件进展的程度而不同。

  48、如何合理降低律师费用的支出?
  一般来说,337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总体较高。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律师费用的总体支出:
  (1)合理搭配律师团队的构成,如一名专利律师、一名337调查案件律师及数名初级律师。
  (2)选择中国律师事务所参与应诉团队,或选择在中国设有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减少与外方的沟通和翻译成本。
  (3)与其他立场相同的被告企业联合应诉,或分享信息、分摊工作。
  (4)限定案件的辩护范围。但此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可能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
  (5)定期与律师团队沟通,讨论预算及策略,控制总体费用支出。

  49、从哪里可以查询代理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企业可以从以下渠道查询代理337调查案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1)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网站
  http://trb.mofcom.gov.cn/static/cp/d/cp.html/1
  (2)美国ITC庭审律师协会网站
  www.itctla.org
  (3)美国知识产权商业杂志网站
  www.iplawandbusiness.com
  (4)各律师事务所网站

  50、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多久?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立案通知提交书面答辩状,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状。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

  51、答辩状应包含什么内容?
  根据337调查程序的有关规定,答辩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中所指控的每项事实予以承认、否认或声明对某项事实并不知情;
  (2)对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中每项指控进行抗辩所依据的有关事实;
  (3)关于涉案产品对美出口量、出口金额及被告生产能力的数据,以及关于美国市场对该被告的重要性的陈述;
  (4)其它任何积极抗辩。

  52、在337调查案件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般包括什么?
  在337调查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一般包括:
  (1)被告未对美出口涉案产品;
  (2)被告对美出口的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
  (3)由于存在在先技术或专利不可实施等原因导致涉案专利无效;
  (4)原告未能证明其在美国存在国内产业;
  (5)原告主张的救济措施不合理或范围过于广泛;
  (6)其它。

  53、利害关系方如何参与337调查?
  在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可以通过提交答辩状参与337调查。其他任何愿意参与调查程序的企业可以向行政法官或者USITC提交希望参与调查程序的书面动议,并同时提交其已向每个当事方送达该动议的证明。在决定是否允许其他非被告企业参与调查时,调查机关通常依据以下4项标准:动议及时提出;对作为调查标的的财产或交易具有利益;调查结果可能在事实上损害或妨碍动议提出方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现有参与方未能充分代表动议提出方。

  54、联合应诉的利弊有哪些?
  337调查中,如果多家被告企业实施联合应诉,可以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分担应诉工作,一定程度上能够分摊应诉费用,使单个企业的应诉负担降低。此外,通过联合应诉企业间的协作,可以形成合力,共同与原告抗衡。
  实践中,一些涉案企业出于以下担心,不愿选择联合应诉策略:需与其他企业协商,无法快速做出决策;可能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他企业搭便车;企业自身情况不同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应诉策略等。

  55、可以对涉案产品进行规避设计吗?
  规避设计(design around)是指被控侵权的企业研究设计一种不同于涉案产品的新产品,来规避原告的专利权。337调查中,规避设计产品一旦获得行政法官或者USITC的认可,将不受USITC最终做出的排除令等救济措施的影响,企业仍能继续对美出口此类产品。因此,规避设计是337调查程序中常见的一种应诉策略。

  56、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而终止337调查吗?
  337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settlement)解决争议,终止调查。一项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或销售侵权产品;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允许被告在一定时间内处理库存的侵权产品;原告授权被告使用专利或进口涉案产品等。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未发现上述情况,行政法官可以裁定依据该和解协议而终止调查。该裁决将被提交USITC进行复议。US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终止调查。

  57、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终止337调查吗?
  337调查中,除和解方式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同意令(consent order)的方式终止调查。同意令与和解协议类似,但保留了USITC的管辖权。一项同意令的内容可能包括:对所指控事实管辖权的承认;放弃以司法和其他方式对同意令有效性的质疑;声明愿意配合或不妨碍USITC就同意令的实施收集有关信息;声明愿意根据USITC的有关规则进行实施、修改或撤回。

  58、被告如果不应诉,会有什么后果?
  337调查程序中,被告如果不应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缺席被告。一旦USITC就某一被告做出缺席裁定,原告在申请书中对缺席被告的指控将被认定是真实的,其可以向USITC提出对缺席被告立即采取救济措施。USITC可以在认为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缺席被告采取排除令、禁止令或两者并取。

  59、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不参与调查,会有什么后果?
  337调查中,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不参与调查,将丧失利用调查程序收集信息、表达主张的机会,最终可能会受到USITC做出的是否违反337条款的裁决以及有关救济措施的影响。

  60、如何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337调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许多企业由于不知情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1)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适用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及商标;
  (2)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
  (3)生产或出口前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4)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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