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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发展中可能会遇到哪些知识产权纠纷?

    接到律师函

    律师函是权利人以书面、口头、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涉嫌侵权人交涉的常用手段,一般多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普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救济,但诉讼过程耗费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通过协商和解不失为较好的解决办法。因此,权利人通常会先向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信,要求其停止侵权。如果涉嫌侵权人置之不理,权利人可能会采取申请临时禁令甚至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如果一旦被法院认定故意侵权成立,侵权人将会承担惩罚性赔偿。

    律师函的内容一般包括对侵权行为的描述、要求限期停止侵权的声明、以及惩罚条款等。律师函往往还会附上事先拟定好的保证停止侵权书,要求涉嫌侵权人签字确认,保证如果再次侵权,将支付侵权费用等。

 

    遭遇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是指在诉前或诉中程序中由受诉法院作出的要求当事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临时性命令。临时禁令一旦发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要求被告方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侵权产品等行为。临时禁令程序由于能及时阻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因此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中最有效率的方式被海外国家高频率地使用,中国企业尤其需要高度注意。

 

    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民事侵权诉讼在多数国家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最主要手段之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帮助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获得赔偿额以及其他救济手段等。因此,企业国际化发展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遭遇知识产权相关贸易调查

    知识产权贸易调查是一种准司法调查程序,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具备广泛调查权。当前国际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调查主要有:美国“337调查”、特别301调查以及欧盟的对相关不公平贸易措施的调查等。

    知识产权贸易调查往往可以通过禁止令、排除令等强制措施极大影响企业产品出口、销售等经营行为。此外,知识产权贸易调查一般比司法程序更快捷方便,因此在当前被权利人广泛使用。

 

    遭遇海关执法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各国海关往往有权做出以下决定:不得进入海关区域;退出海关区域;放行以自由流通;出口;再出口;可疑的免税区货物或免税仓库货物交易。如果海关当局具有充分理由怀疑产品侵犯了某项知识产权,他们可以中止产品的放行,或者扣押一定期限,在扣押期间内权利所有者必须提交诉讼申请。

 

    遭遇商业秘密纠纷

    企业或相关个人如实施了以下行为,一般可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商业秘密的正当使用人未经所有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2)恶意第三人直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3)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而自该他人处取得商业秘密或在取得后予以使用、泄露的行为;(4)他人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又以不正当手段自该他人处取得,并使用、泄露的行为;(5)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业秘密因为意外或错误而泄露,取得后仍然继续使用或泄露的行为。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以获得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救济或监禁和罚款的刑事处罚。

国际化发展中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高危地点?

    企业产品销售国家/地区

    企业产品销售的国家/地区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贸易纠纷高发的地区。尤其是当竞争对手在该国家/地区拥有知识产权权利的,将导致法律风险成倍增加。

    一般来说,企业产品销售国家/地区比较容易发生专利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等。企业可能遭遇律师函的警告、海关执法、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包括临时禁令)、知识产权贸易调查等,应当提前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工作。

 

    竞争对手所在地及其目标或潜在市场所在国家/地区

    出于成本和便利的角度考虑,竞争对手所在地国家/地区往往是其知识产权布局最多的地方,也是其维权最为便利和熟悉的地方;竞争对手的目标或潜在市场所在国家/地区,也是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布局的重点地区,同时,为了力争市场份额,知识产权也会是其主要竞争手段之一。因此,上述国家/地区都是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高危地区。

    如果企业产品进入该地区,则很可能发生专利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等,企业可能遭遇律师函的警告、海关执法、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包括临时禁令)等。即使企业产品未进入该地区,由于该地区为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的源头,因此很有可能发生商业秘密纠纷,企业可能遭遇律师函的警告、涉及商业秘密的调查或诉讼等。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国家/地区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更容易维权,因此权利人通常愿意选择在该国家/地区进行维权活动,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高发地区。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国家/地区发生知识产权贸易调查的机率也较高。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地区,包括美国、欧盟(德国、英国、法国)、日本等。

 

    非专利实施主体较为活跃的国家/地区

    非专利实施主体一般是指那些拥有专利的公司或机构,并不直接使用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来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是通过专门化的专利运营获取利益。非专利实施主体较为活跃的国家/地区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较为活跃,非专利实施主体往往通过知识产权诉讼逼迫企业交纳专利许可使用费等。当前非专利实施主体较为活跃的国家/地区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等。

 

    产品生产的国家/地区

    产品生产的国家/地区往往也是知识产权风险较高的地区。在产品生产的国家/地区,是否侵权的事实往往较易认定,一旦认定侵权对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也有非常大的影响。

 

    产品参展的国家/地区

    在产品参展中,企业往往会对其新产品进行展示,参展产品是否侵权的事实较易认定。此外,竞争对手往往会高度关注企业的新产品,并通过知识产权手段对企业的参展行为进行干扰。当前,在产品参展的国家/地区,遇到最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是诉前禁令和海关执法等。目前展会频繁且执法较严的国家/地区包括德国、美国、英国、法国等。

了解高风险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

    企业国际化发展应当了解对自身而言知识产权风险较高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包括该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程序和判定标准、通常的侵权赔偿标准和诉讼成本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融入该地区的法律程序,做好纠纷应对。

 

    前往了解

了解高风险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

    了解高风险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企业有效防范风险、快速解决纠纷的重要基础,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帮助企业了解并遵循该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规则,依法办事或依法解决问题。

 

    前往了解

如何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如何应对律师函

    ·核对律师函的基本信息

    核对权利人所主张的知识产权与涉嫌侵权产品是否相符,核对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为本企业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出口,律师函的发出是否为权利人或其许可人的真实委托等。如果相关事项并不相符,则不用采取进一步措施。

 

    ·分析律师函的具体内容

    了解并分析权利人的具体意图及企业所处境况,包括律师函的目的(是要签订许可协议而获得许可费,还是企图妨碍我方进入市场或逼迫我方退出市场)、严重性(协商和起诉更侧重于哪一种)、紧迫性(是否有明确时限的要求、时限是否很短)、接受要求事项的可能性和协商的可能性等。

 

    ·开展分析评议

    针对律师函中提出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分析评议。例如,针对提出企业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律师函,企业应开展涉嫌侵权产品究竟是否构成侵权的分析评议工作。该项工作可选择委托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完成。

 

    ·确定纠纷应对方案

    根据实质内容分析评议结果,选择合适的纠纷应对方案。例如,针对侵权警告律师函,如果分析评议结果显示产品不构成侵权,企业可采取积极应对方案,强调产品不构成侵权,并注意将分析评议报告留存,日后一旦进行诉讼,可作为非故意侵权的证据;如果分析评议结果显示存在一定侵权风险的,可提前制定应对方案,视情况采取规避设计方案、无效对方知识产权、或停止使用、积极沟通提出合理谈判方案等。

 

    ·回复律师函

    一般应在律师函限定的回信期内进行回复。对律师函的回复应当简略冷静、简略叙述,只记录必要的事项。忌讳写入不必要的内容或自认的内容。

    对律师函视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策略,例如:暂定性回复(确定将如实进行检查分析、但检查、分析、搜集资料等需要一定时间、暗示愿意良好地解决纠纷等)、实质性回信(确认产品不构成侵权,简述不侵权理由,或概述对方指责毫无道理;存在侵权可能,愿意立即停止侵权,并同意双方对纠纷进行和解)等。

 

    应对“337”调查

    应对美国“337调查”具体可参见《美国“337调查”实务指引》。

 

    应对专利侵权诉讼

    ·组建侵权诉讼应对团队

    组建由企业内部人员和企业外部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的专利侵权应诉团队。企业内部人员负责整体把控方向、协调内外、提出合理要求等;外部专业人员负责诉讼策略制定、具体谈判和应诉事务等。对外部专业人员的选择应考虑专业资质、是否有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应诉成功率等。

 

    ·开展分析评议

    针对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书和证据材料中提出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分析评议,如将涉嫌侵权产品与涉诉专利进行对比分析,评议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以及分析评议涉诉专利权利是否稳定、可否被无效等。该项工作可选择委托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完成,企业内部人员应深度参与该项工作。

 

    ·明确应诉策略

    如分析评议后决定应诉,应选择适当的应诉策略,可采取的策略包括:

    --针对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比如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等。

    --进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比如根据侵权判定标准,结合当地的相关法律,搜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比如提供权利人申请专利时所作的放弃或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陈述,通过禁止反言原则,限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使原告侵权诉讼不成立。

    --现有技术抗辩。比如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的技术为公知技术,进行不侵权的抗辩。

 

    ·其他对抗策略

    -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对诉讼涉及的专利权进行稳定性分析,如判定权利不稳定,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提出专利权无效或撤销的请求,令对方失去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

    -提起反制性质的诉讼。分析对方产品是否落入到己方或关联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一旦发现对方产品侵犯己方知识产权,可在当地或提起反制性的诉讼,谋求和解。

    更多在各国家/地区应对专利诉讼的策略可参见:

    美国专利诉讼实务指引

 

    应对海关执法

    ·核对扣押产品,对不当扣押可以提出异议

    应当核对的具体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技术特征或外观等,比对产品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如专利的权利要求、外观设计图片、商标的图形文字等)是否相关。对明显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以以不当扣押的理由申请异议和撤销。

 

    ·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抗辩

    依民事诉讼程序,可以依产品不侵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无效、扣押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理由进行抗辩。法院如能采纳相关抗辩理由,可以判决海关撤销扣押决定。

 

    ·与权利人进行和解

    如确实构成侵权,可以尝试与权利人进行沟通,争取获得知识产权许可,达成和解后海关可能会放行相关产品。

 

    应对商业秘密纠纷

    ·组建应对团队

    组建由企业内部人员和企业外部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的商业秘密纠纷应对团队。企业内部人员负责整体把控方向、协调内外、提出合理要求等;外部专业人员负责纠纷应对策略制定、具体谈判等事务。

    商业秘密案件边界模糊,涉及技术内容繁多复杂,同时诉讼程序繁杂,因此,对外部专业人员的选择应考虑其专业资质,并着重考量其是否有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纠纷应对成功率等。

 

    ·开展分析评议

    针对商业秘密纠纷所聚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分析评议,如可以开展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要件、以及己方是否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开展分析评议工作。该项工作可选择委托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完成,企业内部人员应深度参与该项工作。

 

    ·明确应对策略

    可采取的策略包括:

    -- 以所涉秘密已为公知不构成商业秘密进行抗辩。如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涉及的技术秘密已被公开,不具有秘密性。

    --以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未采取保密措施进行抗辩。比如有证据表明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具有放任商业秘密公开的主观意图等。

    --以未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来进行抗辩。如举证证明被指控者未实施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如分析评议后决定和解,也可以选择适当的和解策略。因为涉及被告企业商誉和可能的刑事制裁,商业秘密诉讼往往是被告输不起的官司,与原告达成和解是常见解决方式之一。即使准备和解,也需要权衡整体利弊,制订并优化应对策略,因为谈判往往需要有效的反制手段支撑。常用反制手段包括影响舆论、提起反诉、减少或削减对原告的采购或合作项目、获得原告合作伙伴支持等等。

 

    ·其他应对策略和注意事项

    --慎重提交材料。在应对商业秘密纠纷时,被告为了证明无责任,往往要主动或被动向法院提交研发档案资料。如果企业欠缺保密意识,因急于应诉而将相关研发资料和盘托出,可能导致自身商业秘密的失控。因此,企业应当慎重考虑是否向法院提交研发相关材料,以及哪些材料适合提交。具体而言,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相关程序,在与己方律师充分沟通的前提下,衡量各种利弊(包括相关材料的证明力、其它证据是否足够、可能因败诉导致的市场和商誉损失),并尽可能地少交或不交自身研发资料。即使提交,也要尽量运用各种程序规定缩小法官向他人透露的范围。

    --合理利用程序进行有利的抗辩。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一般较复杂,原被告双方在程序上的较量(例如是否/如何引入陪审团、是否/如何引入专家等等)往往是案件的关键。因此,除非案情显而易见,企业应当重视诉讼程序的合理利用,尽量阻止陪审团和不利于己方的专家的参与。

 

    应对不合理知识产权收费

    ·了解许可费计算方式,收集证据

    遭遇权利人不合理的知识产权收费,首先应了解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具体计算方式(包括许可时间、地域、产品、专利等),并收集对方不合理收费的证据(包括同一权利人向其他公司收取的许可费、其他权利人收取的许可费标准、是否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明确应对策略

    --提起反垄断调查申请。对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并构成垄断行为的,可对权利人提起反垄断调查申请,以此迫使其降低知识产权收费。例如专利权人滥用其标准必要专利并在其相关市场上获得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不公平的高价、歧视性定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均可提起反垄断调查申请。

    --做好媒体宣传等舆论攻势。对于权利人收取不合理许可费,可以视情况通过媒体公开,包括公布其不公平的高价、歧视性定价、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为许可谈判创造条件。

    --做好应对诉讼和临时禁令的准备。在通过舆论攻势或通过反垄断调查进行反制等方式进行应对的过程中,也要做好对方突然提起诉讼或遭遇临时禁令的防范工作,评估诉讼可能的影响和结果,并做好应诉及反诉的准备。

 

    ·与对方进行许可谈判

    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收费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到谈判桌上,许可谈判要合理地利用谈判策略,设置谈判的底线和合理的区间,灵活运用和解和对抗手段,以最终达到降低知识产权许可费的目的。

如何建立国际化发展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

    知识产权团队

    企业应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团队,全面防控国际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企业的知识产权团队中可以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包括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布局与申请管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人员(代理事务、纠纷谈判和诉讼应对)等。

 

    知识产权日常管理机制

    ·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挖掘机制,在技术研发或产品开发中,对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剖析、整理、拆分和筛选,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特点,对技术创新点、技术方案等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明确合适的知识产权布局方案。

 

    ·知识产权布局机制

    《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实务指引

 

    ·风险防控机制

    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事前规避风险(针对有侵权风险的产品开展规避设计、针对产品出口开展分析评议、展会参展准备知识产权证据材料等)、事中应对(根据情况合理应诉、力争和解、消除不利影响等)和事后调整完善(积累知识产权筹码、调整产品设计路线、完善知识产权应急处理事务等)等。

 

    知识产权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制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预案

    组建纠纷应急处理小组,研究当地知识产权环境,深入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情境,结合企业及纠纷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特点和冲突点,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应急处理计划和应对预案。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一旦发生纠纷,对产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纠纷的性质、可能的结果以及对企业的影响等均要开展深入的综合分析评议。

 

    ·处理应对纠纷

    依据分析评议的结果,选择合适的应对方案和策略。例如,如果分析评议结果显示产品不构成侵权,企业可采取积极应对方案,加强产品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准备;如果分析评议结果显示存在一定侵权风险的,可提前制定应对方案,视情况采取规避设计方案、无效对方知识产权、或停止使用、积极沟通提出合理谈判方案等。

    按照所确定的应对方案和策略,协调内外团队共同开展工作,按照纠纷的法定程序积极应对和处理,力争化解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资金

    企业可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专项资金和预算,当遇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及时响应,迅速应对,避免因资金问题耽搁纠纷应对的较佳时机。

 

    合作伙伴和其他资源

    企业可在涉及或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海外纠纷的重点国家/地区建立一些合作伙伴关系,包括掌握一些当地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分析咨询机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信息,寻找能力较强、水平较高、对华友好的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和联络机制。

    此外,企业还可与当地知识产权局、产业联盟等建立紧密联系,当遇到各类知识产权问题时,及时寻求帮助,或联合应对等。

需要专业机构支持?

    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可寻求当地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与当地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有业务往来的国内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创建机构的帮助。

 

    海外事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重大问题需要专家工作组支持?

    涉及产业发展或经济安全的重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事项,可寻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家工作组的支持或与产业国际化发展知识产权工作组联系。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家工作组

    重大知识产权问题反馈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