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Republic of Singapore)又称为“狮城”。新加坡面积小、人口少、资源匮乏,新加坡一直不断地寻求突破,以创新激发新的经济活力。新加坡是典型的外向驱动型经济,高度依赖国际市场。
新加坡政府一直致力于将新加坡建成亚洲区域的知识产权中枢,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直到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新加坡都没有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而是通过在英国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再注册的方式,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新加坡之后建立了独立的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以下将简单介绍新加坡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制度、商标制度、著作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事件。
专利制度
新加坡专利法首次发布于1994年(Patents Act 1994),在2002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了修订。除了专利法之外,新加坡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
在1995年新加坡专利法生效之前,新加坡的专利法实质上隶属于英国的1977年专利法。在这一旧的体制下,任何人如果希望就其发明在新加坡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先将其发明在英国申请并获得专利,然后再将该英国专利在新加坡进行注册。尽管原来的新加坡“英国专利注册法”已经废止,但是由于新加坡专利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英国1977年专利法为蓝本,因而英国专利法在新加坡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法院对新加坡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时,经常援引英国的案例。
新加坡通过一系列生效的法案实施了一项专利改革。2012年《专利(修正)法》 (下载请点击链接)于2012年8月13日获得通过,之后经由2012年《专利(修正)法》2014年(生效)通知 (下载请点击链接)于2014年2月14日生效。随后,为了加强专利(修正)法的实施工作,律政部长颁发了2014年《专利(修正)细则》(下载请点击链接) 和2014年《专利(第二号修正)细则》(下载请点击链接),并已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和2014年3月10日生效。《修正法》连同《专利修正细则》在专利申请程序中引入了一个重大改革,其中包括用一种“积极的授权制度”取代“自我评估制度”,前者依据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等所有专利性要求。快速和慢速双轨选项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单轨制。现有的实质审查和“修改”审查申请途径被保留,尽管对时间表做出了一些根本改动。
商标制度
新加坡出口经济色彩较浓,经济比较开放,注意与贸易有密切联系的商标制度的建设,其制度运行也比较成熟。
《商标法》制订于1998年12月,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商标法所体现的原则与特点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体现了注册自愿、分类申请、诚实信用等商标注册基本原则。
新加坡最近一次修改商标法是2007年,修改内容以商标注册制度为核心。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核心内容国内法化。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增加多项类目的商标注册申请,即含有多项类目的商品和服务可以在一件申请中提出,并以一项权利进行注册、维持和续展等多项内容。
版权制度
现行版权法制定时间是1987年,1989年、1999年和2006年分别修订。1987年通过的《版权法》,至今已修订过多次。1998年底加入《伯尔尼公约》。1998年底为了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新加坡版权委员会再次审议版权法。
(更多新加坡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于发展详情请点击链接 s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Singapore The development Property Rights Regime)
在新加坡国内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专利、商标、注册外观设计、版权、集成电路设计、地理标识、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以及植物品种等。新加坡分别制定了单项法规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专利
专利可以授予给产品或是方法的发明。该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专利权的保护期是从申请日起20年。对于药品专利,保护期限可以请求延期。(详情请点击链接)
商标
新加坡根据国际尼斯协定为商标注册分类,该分类包含34类商品和11类服务。商标种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和非视觉商标。为了获得注册必须满足三个关键的条件:该客体必须是商标,其具有显著性特征,而且(iii)不与其他在先的商标相冲突。商标注册后保护期一般为10年,在支付更新费用后可以不断延续。
工业品外观设计(详情请点击链接)
外观设计是指以任何工业方法应用于产品之上的形状、外形、图案或装饰的特征。
已注册的外观设计初始有效期限为五年。此后,根据注册人缴纳的续展费用,每五年更新一次,最长期限为15年。
版权
著作权存在于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一部或多部作品),例如小说、戏剧、作曲、绘画和雕塑,以及除作品外的其他一些客体,例如录音制品、电影、广播、有线节目以及已经出版的作品。
版权期限根据受保护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文学、戏剧、音乐及摄影艺术作品的版权期限为作者的终生以及之后的70年,录音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70年,电视广播、电台广播或有线电视节目的版权期限为节目发表后的50年。
商业秘密
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没有成文法规定,但有丰富的判例法实践。法院在多年审判中,形成了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一整套判定规则。
要想获得保护,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性质,必须是在施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给予的;而且必须存在未经授权的使用该信息损害了传授该信息的人的利益。
植物新品种
以前在新加坡,只有特定的蔬菜、胡姬花、水生植物及观赏植物品种共15种,受到新植物品种专利保护。新加坡国会于2014年3月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修正)法案,在原本15种受保护植物品种的基础上,扩大至涵盖所有植物品种。
新加坡沿袭英国法制,继续了英美普通法传统,判例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新加坡对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分别立法,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新加坡还是众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和国际组织的成员。
新加坡现行知识产权法律
新加坡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新加坡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更多新加坡知识产权法律渊源请点击链接)
行政
新加坡政府主管知识产权的部门是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简称IPOS)。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不但管理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
2014年9月25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被正式任命为国际专利检索与审查机构,具体而言是《专利合作条约》(PCT)下的国际检索机构((ISA)与国际初步审查机构(IPEA),IPOS成为东盟地区第一个被任命的知识产权局。
法院(详情请点击链接)
新加坡的法院体系深受英国法院体系的影响。
新加坡设二级法院,即最高法院及辖下的一个初级法院。对国内的刑、民事案件实行级别管辖,不实行地域管辖。新加坡的法官既是案件适用法律,又是案件事实的仲裁者。
新加坡的初级法院包括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家庭法院、少年法院等)。
新加坡第二等级法院即为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组成,审理民事与刑事案件。最高法院本身由大法官、上诉庭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和司法委员组成。
上诉法院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然而,某些上诉案件可由两名法官审理。如有必要,可由五名或者更多单数法官组成。
高等法院可以是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同时高等法院也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和推事庭的民事及刑事裁决的上诉案件。此外,就任何民事和刑事案件而言,高等法院对所有初级法院均具有监管和修正方面的司法管辖权。
新加坡没有专门的专利法院,关于专利的民事案件通常由高等法院作为一审,并可上诉到上诉法院。
此外,法院除了给予民事救济之外,还给予刑事处罚。例如(详情请点击链接),针对版权侵权,分为初级和二级侵权(primary and secondary infringement)。不同性质的侵权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例如针对初级侵权,通常可以给不超过20,000$和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
执法
海关(详情请点击链接)
新加坡海关是财政部属下的政府机构,责实施海关与促进贸易措施,包括有关自由贸易与战略物资等。
同时,根据新加坡知识产权法,新加坡海关具有在边界扣押IPR侵权产品的职责,新加坡海关尤其是在扣押商标假冒产品等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警察局
新加坡警察在针对IP侵权案件的刑事救济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详情请点击链接),在商标侵权案中,一旦权利人一旦确认产品确实属于假冒品,则可以请警察签发搜查令,以获得侵权产品并防止侵权产品进一步传播。
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的2014至2015年全球竞争报告指出,新加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位居亚洲之首,世界第二。
在过去10年中,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稳步前进,这有助于实现将新加坡发展成亚洲知识产权中心的目标。
新加坡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措施则主要包括服务、管理、调解、执法和教育等五个方面。在服务方面,其核心是对专利、商标和设计等登记注册。
在执法方面,新加坡加大了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2004年修订的版权法,将盗版行为划为刑事犯罪的范畴。版权法对个人盗版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非法下载歌曲和电影等都属于犯罪行为。
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新加坡带来大量的国外投资,强有力的创新力度使新加坡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国际贸易及投资经济体。
(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详情请点击链接)
专利审查制度(详情请点击链接)
新加坡的专利只有一种类型,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专利。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专利:(i)提出新加坡国内申请,或者(ii)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申请。
1995年新加坡首次建立其专利体制,当时新加坡缺乏足够的国内专利检索和审查能力,因此采取自我评估这种宽松的专利体制。2012年,新加坡在修改专利法时,提出采用新的专利体制,由现有的“自我评估”类型的专利体制向“积极授权”的专利体制的转变。
2014年9月2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做出决定,指定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为专利合作条约(PCT)下的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该指定于2015年初生效。
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需要填写官方规定的申请表格并提交与发明有关的文字或附图文件,具体包括以下:
- 专利申请表
- 申请专利的相关说明书,至少列举一种发明的实施例及附图说明。
- 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以说明所要求保护范围。
- 与专利说明或权利要求有关的附图。
- 发明的摘要。
审查(详情请点击链接)
IPOS负责进行本地的检索和审查。对于PCT申请,通常在优先权日期的36个月内进行本地的检索和审查。
· 审查的条款:
新颖性、创造性;
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工业实用性;
修改超范围;
重复授权。
·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出: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发出第一次书面意见(Written Opinion),申请人具有5个月的答复期间。进一步的书面意见会继续发出,申请人具有另外的5个月的答复性。
审查员通常在发出第一次书面意见起18个月会给出授权决定或者是驳回通知。
在发出驳回通知的情况下,申请人通过提交预定的请求表格,申请人可以申请对于审查报告进行review。
· 分案申请的提出:
在发出授权办登之日起的两个月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 补充审查:
补充审查针对PCT申请,补充审查必须在优先权日起的54个月内提出。审查员会发出第一次书面意见(Written Opinion)申请人具有3个月的答复期间。之后,审查员会发出授权决定或者是驳回通知。
商标审查制度(详情请点击链接1、链接2)
申请所需提供信息
在新加坡,商标申请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① 要求注册商标的声明;
② 申请相关人的姓名和地址;
③ 清楚的商标图示,如果商标是三维图,则轮廓图应该清楚地显示所有的维度;
④ 列出所有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商品和服务;
⑤ 一份关于商标拟定用途的声明。
申请途径和步骤
(1)申请的提出
根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说明,在新加坡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
一是通过eTrademarks网上平台递交申请并支付申请费用:
二是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并寄送完整的表格到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2)审查
· 形式审查和受理
商标局会审查上述申请文件是否完整、费用是否支付、是否符合新加坡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给出申请号和申请日。
· 与现有商标冲突性审查和法律冲突审查
商标局进行检索,确认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地理标志等冲突。若有冲突,商标注册会被驳回。
商标局同时会审查是否商标根据新加坡的商标法是允许注册的。如果有任何缺陷,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一定时间内消除缺陷。
(3)商标的续展
首次保护期是从注册之日起10年。其后可以每次再续展10年。为了维持商标的注册状态,除了要在适当的时候续展,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要保证在新加坡的经营中真正使用该商标。这是因为连续5年不使用没有正当理由的话,就构成一项撤销注册的理由。该理由一旦被证实,就不会再决定维持该商标的注册状态。
工业品外观设计(详情请点击链接)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注册:通过(i)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内的设计注册处申请国内注册,或者(ii)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Geneva Act of 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提出国际申请,该协定指定新加坡作为一个可以获得保护的国家。
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所需材料至少应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外观设计的题目;
3)类别;
4)图片或照片。
在新加坡存在多项外观设计制度。
审查
外观设计并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进行形式审查。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和依据
新加坡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体法方面的依据有《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程序法方面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权利人可以选择民事或刑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新加坡对刑事、民事等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在诉讼制度上采用两审终审制。新加坡区初级法院的管辖权是涉案金额为25万新元以下的案件。超出了上述金额,一审法院则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内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庭。
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救济措施
专利(详情请点击链接)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注册的专利法权人享有专有权,禁止任何人在新加坡对专利发明实施任何下面的行为:
(a)如果该发明是一件产品,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进口该专利产品,不论是否为了销售而贮存该产品;
(b)如果该发明是一项方法,使用该方法或在知晓的情况下允诺在新加坡使用该方法,或者对一个理性人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即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该方法,很明显的会侵犯专利权;
(c)如果该发明是一项方法,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进口任何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不论是否为了销售而贮存该产品。
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将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和权利要求进行比较。以下的比较方法在Genelabs Diagnosticss Pte Ltd v. Institut Pasteur & anor. [2001] 1 SLR 121一案中已经得到了上诉法院的认可。
在侵权之诉中,法院可以判决采用的救济措施有发布禁令,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所得给予赔偿,上交或销毁侵犯注册专利权的物品,以及宣布专利有效并受到了侵害。
根据新加坡法律,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1)私下地且是非商业性地使用;
(2)为实验目的而做出与专利发明的客体有关的行为;和
(3)根据医生或牙医的处方,为个人临时性地准备药物或制造此种药物。
商标(详情请点击链接)
新加坡有两个商标法体系:对商标的保护可能在《商标法》和普通法中,这两个体系是相互独立的。
商标法保护的是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处注册过的商标。这个条件只有一个例外: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不管其是否注册,都给予特殊的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将商标用于注册时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下列行为构成侵权:未经授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这样的使用可能会混淆公众。如果商标是相同的且商品或服务也是相同的,那么就推定存在混淆。
如果注册商标在新加坡是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会更宽。首先,如果未经授权将与注册的驰名商标不相近似的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也构成侵权,只要这种使用有可能混淆公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新加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就被视为在新加坡是驰名商标。
其次,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在新加坡为全体公众所熟知,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禁令禁止将商标用于相同、相似或虽不相似但会引起淡化或不正当的利用了该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商品或服务上,不管是否有可能引起混淆。
在普通法下,被告为了出售商品,声称其商品是另一个经营者的,该行为是一项可诉的不法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称为“假冒”,规定了新加坡有关商标的第二层的法律体系,独立于商标法,又可与之共存。
原告在一项假冒之诉中必须证明下面三个要件:(a)商誉;(b)虚假陈述;以及(c)损失。
工业品外观设计(详情请点击链接)
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人享有为贸易(例如,出售或出租)的目的而制造或进口使用注册的(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专有权,该产品就是外观设计在注册时指定应用的产品。
侵权不仅发生于一个人未经授权行使了任何上述专用权;也发生在某些预备行为中,例如,制造某些用来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
很有可能能够获得RDA保护的外观设计也是一项可以获得著作权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
一旦出现这样的重合,它就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法和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只能获得RDA的保护。因此,如果该艺术作品是一项根据RDA注册的外观设计,而且打算应用于工业,就需要根据RDA的规定进行注册;否则,该外观设计不会得到任何的保护。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流程
新加坡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
第一阶段:传讯令状。
提交到法院的第一份文件应详细阐述当事人、当事人关系及具体诉求等。
第二阶段:应诉,反诉抗辩书(如果被告提出反诉)。
如果在进入庭审阶段8天之内被告没有应诉,原告可以根据法庭规则第十三号令要求法庭做出判决。法院将做出上述判决,原告即可申请对被告强制执行。
如果被告在8天之内应诉,那么必须在14天内递交答辩状。如果被告未递交答辩状,原告仍可以根据第九条令要求法庭做出判决。法院将做出上述判决,原告即可申请对被告强制执行。
第三阶段:法庭听审
如果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应诉并提交答辩状,原告对此可有两种选择:请求法院做出简明判决或开庭审理。
期间有一个快速听审程序。如果被告在该案中缺乏强有力的抗辩,原告此时可以根据第14号令申请法院做出简明判决。从申请到完成听审大概需要四到六周的时间。
诉讼双方不需要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必须向法庭提交宣誓书。法庭必须严格听取双方宣誓书上证据所支持的诉求以及双方辩护律师的观点。
如果法庭认定被告对原告诉求没有任何抗辩理由,法庭将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如果法庭认定被告具有可抗辩事由,法庭会驳回原告的申请或准予被告无条件地提出答辩或准予被告有条件地提出答辩。或许法庭还有可能判定由简易判决申请被驳回的原告代被告支付诉讼费。
开庭审理是的过程将需要大约6个月或更长时间。 双方必须向法庭提交宣誓书,也必须出庭接受双方辩护律师的询问。法庭审理最终结束后,法庭必须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或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第四阶段:上诉
双方均可上诉。如果原告或者被告不满意法院的简明判决或庭审判决,双方均可上诉至上级法院。如果原告的货币索偿在新加坡地方法院的限额之内(所涉诉讼标的额不超过250000新加坡元),那么上诉法院为新加坡高等法院。
第五阶段:执行
在新加坡,生效的法院判决,败诉方一般都能积极自动履行。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的占案件的95%以上。如果败诉方不主动履行义务,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由执达官对败诉方财产进行扣押。在强制执行方面新加坡法院采取的措施十分严厉。在新加坡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民事侵权的司法处罚结果
在侵权之诉中,法院可以判决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禁令,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所得而给予赔偿,上交或销毁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权利人也可以选择判决给予法定损害赔偿,以替代根据损害或所得给予赔偿。在判决法定赔偿时,法院要考虑一些因素,包括:
侵权行为的性质或目的(例如,其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侵权行为的恶劣影响;
被告是否有恶意;
原告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或可能遭受的损失;
被告因为侵权增加的利益。
刑事途径
新加坡实行重刑主义,对构成刑事罪名的侵权人判处监禁,并可单处或并处罚金。新加坡是世界上知识产权犯罪刑罚最重的国家之一,施加有很强威慑性的判决。
商标(详情请点击链接)
商标注册人也可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其商标专用权。以下侵权行为会产生刑事上的责任:
(a)伪造注册商标。
(b)将伪造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
(c)制造或占有用于商标犯罪的工具。
(d)进口或出售等使用伪造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实施任何上面犯罪行为,一经定罪,将招致严重的惩罚:高达100,000美元的罚款和(或者)最长5年的监禁。新加坡法院将商标犯罪视为很严重的行为;事实上,除非侵权物品数量很少,否则一般都是判决监禁。
版权(详情请点击链接1、链接2)
在2005年1月,新加坡版权法新修正案生效后,个人或公司有意侵犯版权是刑事犯罪,诉讼时效为6年。
著作权人也可以就直接和间接侵权提起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在下列情况下是可以提起的:如果该直接侵权是故意的和严重的,而且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是为了牟取商业利益。一旦证明有罪,他就要承担不超过20,000$的罚金和/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在第二次或是随后的犯罪中,最高罚款额和最长监禁期分别是50,000$和3年。
对于间接侵权(secondary infringements),处罚通常情况下是每件侵权物品不超过10,000$,或总额不超过100,000$的罚款,以二者中数额低的为准,以及不超过3-5年的监禁。
根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办公室法》第30条,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对以下行为有执法的权力:
不服从传票的罪行,可单处并处以不超过2,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9条);
拒绝作证的罪行,可单处并处以不超过2,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10条);
专利申请中的信息对新加坡的国防或公共安全有害,视情节严重程序,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专利法第33条):
本地居民违反规定向境外申请专利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专利法第34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99条);
声称拥有一个不存在的专利申请,或者故意隐瞒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放弃的事实的,可单处并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100条);
在营业场所或发出的文件中标明“注册专利”字样,或者用其他方式暗示其营业场所与注册专利有关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101条);
冒充注册商标的,可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商标法第51条);
违反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密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工业品外观法第29条);
冒充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工业品外观法第66条)
由于国际贸易相当发达,因此,新加坡海关在采取边境保护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作用相当突出,海关可以扣押侵权物品,但无权进行侵权调查并做出处罚决定。
新加坡国内的商标和版权的侵权活动由新加坡刑事调查局下的商业调查组负责调查,其亦无权做出处罚决定,必须向法庭起诉,由法庭做出裁决。在救济途径上,新加坡特别注意加快救济程序,法院有权发出临时禁令,而且这种临时禁令可以在当天做出,在周末和公休日也可以申请发出紧急禁令;在原告提出申请的当天或者第二天,法庭即可以发出搜查令。
以下是截至到2012年来新加坡官方发起的查处次数及扣押的商品总价值
年度 |
版权 |
商标 |
总次数
(包括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 |
扣押的商品总价值 |
2004 |
126 |
190 |
316 |
S$12,665,969.00 |
2005 |
61 |
168 |
229 |
S$19,774,083.00 |
2006 |
57 |
144 |
201 |
S$9,952,296.00 |
2007 |
54 |
196 |
250 |
S$3,385,269.00 |
2008 |
60 |
122 |
182 |
S$3,325,283.00 |
2009 |
51 |
189 |
240 |
S$3,029,251.00 |
2010 |
60 |
194 |
254 |
S$6,618,794.00 |
2011 |
35 |
197 |
232 |
S$1,973,549.00 |
2012 |
30 |
224 |
254 |
S$2,023,057.00 |
(详情请点击链接)
随着海外市场的发展,中国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也逐年增加。过去由于中国企业很少接触海外诉讼,因此一旦发生海外纠纷,中国企业基本处于“坐以待毙”的消极方式处理。中国企业很少有直接到海外应诉,相应地也失去了很多主张权利和抗辩的机会。消极的方式导致在新加坡这类判例法国家,会形成一些对中国企业不利的判决先例,妨碍中国企业在新加坡或者其它海外市场正常开展营业活动。中国企业应诉决策应考虑以下相关问题。首先,应考虑涉诉的中国公司目前产品在新加坡的市场占有情况以及长期战略,案件处理的结果是否会影响该中国企业在新加坡的长期发展?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会在亚洲或者其他海外市场国对该中国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并在同类案件的处理上形成典型判例而并形成连锁被诉案件?如果以上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则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
其次,中国企业应通过专业律师了解新加坡的法律制度,同时也应了解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已经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是否共同为某国际公约的成员国等等相关法律问题,从而判定作为跨国纠纷案件是否构成一个程序合法的案件,如案件管辖、文书送达、答辩程序等。
例如,原告方的法律文书是否对中国企业进行了合法送达?如果没有合法送达,涉案中国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外交送达或者不予以应诉?如果在新加坡已经合法立案而中国公司不去应诉,新加坡法院可否依据缺席审判并做出缺席判决?
再次,应考虑新加坡法院判决是否在中国或者在第三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不能在中国被承认和执行,是否在中国香港或者其他第三国(或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而导致对该中国企业的海外关联公司资产的实际执行?如果中国企业在香港或者其他第三国具有相当可执行的资产,且涉诉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则中国公司应当充分重视该案件的判决结果。
最后,中国公司应在包括中国和涉诉国家或地区的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根据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对诉称的纠纷事实是否成立、可能的诉讼结果进行初步判断,并对应诉程序所涉及的答辩期限、证据收集和提交程序问题予以明确,避免因为程序问题的原因而导致实体问题的不利结果。
知识产权在海外被侵权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知识产权疏于管理,企业对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不够了解;在维权过程中的主要困难是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人力资源不足,维权费用昂贵,难以承受;在当地获取有关维权的法律咨询服务存在困难等等。
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的基本条件是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在新加坡进行商贸活动之前,一定要先将核心技术申请专利,还视情况可以与在持有新加坡专利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互惠互利的交叉授权。如果有些技术没有必要申请专利,但是又不想被竞争对手用来申请专利,则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公布相关技术信息,防止其他人用来申请专利。产品上市之前,还应事先注册商标,防止被他人抢注。
在企业间交往日益复杂的今天,单个的企业在整个市场和整个社会上日益显得渺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互相依赖和联合协作的趋势日益突出,再加上知识产权侵权自身的特点,导致其具有的跨地区性侵权甚至是跨国界侵权的存在,使得企业有时候依靠单个力量来维权显得有些无可奈何,而且维权成本很高甚至得不偿失。所以这也是导致某些企业不愿积极维权的一个原因。中国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时,要善于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利用政府。行业协会及律师、代理机构的力量,组建知识产权维权团队,争取用较小的代价在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维权效果。
撰写人:李倩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