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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知识产权包含哪些类型?在各个国家/地区能够获得哪些知识产权保护?

        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 Trade-related Aspects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例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已经成为当今一些国家所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各国/地区知识产权制度不同,能够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也有所不同,下表中列举一些重点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国家/地区 能够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中国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
    美国 专利(发明)、版权、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
    欧洲 欧盟: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
    德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
    英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
    日本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
    韩国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
    印度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地理标志
    巴西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
    俄罗斯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商标、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集成电路拓扑图、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


    2.在海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重要意义?

         在海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包括:

        对自身产品加以知识产权保护-在海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企业的产品进入海外市场保驾护航,能够帮助维护、巩固和提升产品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

        抗衡或制约竞争对手-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可以帮助企业积累专利实力,借此抗衡或制约竞争对手;或帮助企业积累专利筹码,未来通过专利诉讼等方式牵制市场同质化竞争对手。

        直接获取利润-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有价值专利,并通过许可、权利转让等方式直接获取利润;也可帮助企业在商业谈判、兼并重组、融资、上市等海外市场运营活动中提高无形资产价值,进而获取利润。

        增加产品附加值-开展海外专利布局能够帮助企业获取具有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并对企业打造品牌有所帮助,据此增加产品附加值。

        增加供应链风险应对筹码-企业围绕上游产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有助于提高企业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

        影响产业规则-围绕国际技术标准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并推动由此获得的相关专利纳入到标准之中,有助于企业影响产业规则,进而实现市场主导地位。

        获得海外社会认同(文化层面)-基于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尊重,拥有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可能在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认同感。

    3.未在国外申请专利的产品是否可以出口?

        可以出口。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因如下几个原因面临较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和经营风险。

        在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的目标出口国/地区,买方企业或代理商往往要求提供相关产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不侵权分析报告等材料。产品缺少知识产权保驾护航,不但容易被仿冒、产品附加值低,而且往往很难真正打开国际市场或长久盈利。

        缺少海外专利布局往往使企业缺少知识产权对抗筹码,一旦拥有知识产权筹码的竞争对手在出口目标国/地区以此为武器提出诉讼、收缴许可费、侵权赔偿费,或为相应产品出口设置贸易壁垒(如美国的“337调查”等),企业会因缺少交叉许可或对抗的筹码而陷入被动。

    4.申请海外专利有哪些途径?

        申请海外专利主要有三种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以及普通国家直接申请途径。

        《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件PCT 国际专利申请, 即可在众多成员国家中同时请求多国对其发明进行专利保护。专利权的授予由各国或地区专利局负责(PCT国家阶段)。

        《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12 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6 个月(外观设计)内可直接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截至目前共167 个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分别提出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普通国家直接申请途径-如果申请人希望在《巴黎公约》或PCT 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可以按照中方与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或对等原则进行处理。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普通国家直接申请途径申请海外专利注意应先进行国家的保密审查。

        有关三种专利申请途径的详细介绍和比较可参见《海外专利申请策略实务指引》

    5.哪些国家有实用新型制度?如何充分运用实用新型制度?

        目前,有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主要国家包括安第斯共同体(仅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危地马拉、匈牙利、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斯洛伐克、西班牙、泰国、土耳其、乌克兰、越南。除了菲律宾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5年外,其余国家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5-10年不等。

        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实用新型申请发挥快速获权、降低申请成本、增加权利数量、或保护小发明等重要作用。企业可以结合发明创造涉及产品的生命周期、市场周期、可替代性等因素以及专利申请所需成本和时效等综合考量,选择合适的申请类型。对于产品生命周期短、产品更新换代快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6.申请海外专利通常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申请海外专利需要支付的费用通常包含国内代理机构代理费、当地代理机构代理费(定额、按次收费或按小时收费都有可能)、海外专利申请官费、翻译费、获得授权后的年费、公证费(可能发生)等。申请途径不同,所需费用也有所不同。

        如通过PCT途径申请海外专利,需要缴纳国际阶段的费用,以及进入国家阶段各国的专利申请各项费用。缴费方式为向受理局或国际单位缴纳国际阶段费用,国家阶段费用向各国分别缴纳。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则只需支付国家程序的各项费用。缴费方式为向各国专利管理部门分别缴纳。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费及维持费可点击以下链接:

    美国专利申请费用                                   印度专利申请费用

    欧专局专利申请费用                                日本专利申请费用

    韩国专利申请费用                                   巴西专利申请费用

    澳大利亚专利申请费用                            德国专利申请费用

    英国专利申请费用                                   加拿大专利申请费用

    7.如何通过专利信息帮助了解竞争对手海外最新动态?

        了解竞争对手在海外技术的最新动态,可以通过检索分析专利权人(申请人)及发明人的相关专利信息获得。

        首先需要将竞争对手的名称及发明人收集完整。如果竞争对手是企业,则需要将其公司名、简称、原名、别名、曾用名、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公司董事长或法人代表等名称收集完整。由于查找的是海外专利情况,所以需将竞争对手的外文名称的各种书写方式收集完整。随后,在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官网的检索系统或可以检索多国专利数据的商业情报平台中检索竞争对手相关专利,对检索到的专利进行技术分析。

        此外,可以通过查找同族的方式来查看竞争对手的海外专利布局情况。还可以以相关技术为检索入口,检索相关专利,据此可以发现同领域内的相关动态或潜在竞争对手。

    8.如何查询海外专利权属和法律状态?

        当前,大部分国家/地区专利局的官网可以免费检索到该国/地区专利的权属和法律状态。

        例如,查询美国专利的权属和法律状态,可进入http://portal.uspto.gov/pair/PublicPair,选择检索号码类型,输入专利的公开号或申请号,检索到相应的专利,在详细信息页面查看专利的“Status”即可查看到该专利的法律状态。在详细页面中查看“Applicant Name”即可查找到专利权人。由于专利可能存在转让的情况,所以需要进一步查看转让信息情况,以确定最终的专利权人。进入http://assignments.uspto.gov/assignments/?db=pat即可查看最新专利权人信息。

        欧洲专利可以在http://ep.espacenet.com/上查询,法律状态可以在“INPADOC legal status”中查看,专利权人信息在“Bibliographic data”中查看。

        日本专利可在http://www1.ipdl.inpit.go.jp/IPDL/keika.htm中查询专利权人信息和法律状态信息。

        有关各国/地区专利检索的更多详细内容,可参见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模块

    9.如何通过专利信息查找先进技术?

        专利文献中的技术信息反映最新的科技情报。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同一发明成果出现在专利文献中的时间要比出现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平均早1至2年。通过对专利文献信息进行分析,可以获取先进技术的信息。

        研发人员可以通过检索全球专利并进行专利分析来了解本领域的先进技术情况。在进行专利检索时,首先需要考虑本领域的关键词(关键词的同义词、下位概念、上位概念和相关概念等)、专利分类号(IPC、CPC、USPC和ECLA等)和重点专利权人。利用上述信息编写检索策略并进行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对检索策略进行调整直至达到满意的查全率和查准率,检索结束后对结果数据进行技术趋势、技术路线图、技术功效和龙头企业研发进展等专利分析,从而查找到本领域的先进技术。

        更多内容可参见《专利信息检索应用实务指引》

    10.购买专利与获得专利许可有哪些区别?

        购买专利与获得专利许可的主要区别包括:

        获取权利的方式不同

        购买专利通常是通过专利转让的方式来实现的,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全部转让(出售)给受让方的行为;专利许可通常是以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是指专利权人(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区域内、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专利的行为。

        专利权是否发生转移有所区别

        专利转让后,专利权归属发生变化,购买方即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新的所有者,有权行使专利权的所有权利,而原专利权人即转让方就不再对该专利拥有任何权利。专利许可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形式,专利许可不发生专利权归属的变化;专利权人许可对方利用的权能,可以是该种专利权的部分权能也可以是全部权能;专利权人许可对方利用的时间期限一般短于专利权受保护的期限;专利权人许可对方对该种专利权的利用往往仅局限于一定地域范围之内。

        生效的条件不同

        专利权利转让通常需要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专利的相关部门登记权利转让事项后生效。而在专利许可的实践中,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一般会订立书面合同,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权利生效的主要参考。

    11.技术许可与转让中有哪些常见知识产权合同限制?

        技术许可与转让方往往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攸关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益。企业应当特别关注并通过谈判等途径减少这些条款的限制,切不可因追求短期利益忽视这些条款带来的长远危害。

        回授条款。要求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在对技术进行改进后,要无偿、非互惠的提供给技术的转让方使用。

        限制对效力的异议。要求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得对技术许可或转让方专利权的有效性,或对许可或转让方取得的其它权利的效力提出异议或者控告。

        独家经营。限制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可使用与技术许可或转让方类似或者具有竞争性和替代性的技术。

        限制研发。限制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得从事转让或许可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或禁止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对技术进行革新性的更改。

        限制使用人员。要求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在某些关键性生产部门必须使用转让方或许可方指定的人员,而不得任用自己的技术人员。

        限定价格。在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对运用许可或转让技术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销售时限定或控制其价格。

        附带条件的安排。强迫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接受其不愿要的额外技术或服务,或以获取技术为条件,限制技术或服务的来源,而这种做法并非为了维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出口限制。包括禁止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的产品向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所在国以外的任何国家出口,禁止向某些特定的国家出口,或只能向某些国家出口,限制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和渠道。

        对宣传的限制。限制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得在出让方或许可方的目标市场进行品牌宣传。

        合同期满后的限制。即在合同期满后,即使许可方或转让方的专利权已经失效,但被许可方或受让方仍然不得使用该专利技术。

    12.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应当重点关注哪些知识产权问题?

        企业在产品出口前需要重点关注:

        应详尽了解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包括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司法诉讼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

        应分析评议在贸易目的地自己是否围绕自主创新产品形成了有效的知识产权布局。若已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布局,则应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应分析评议出口产品是否会侵权。界定出口产品的技术要素之后,围绕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布局,仔细比对是否会被目标市场的有效专利所覆盖,是否会遭遇竞争对手的侵权诉讼,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在了解上述的基本情况后,应制定产品出口策略,形成产品出口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预案。若发现出口产品可能侵权他人知识产权,应及早开展规避设计,或主动联系权利人进行专利许可;收集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瑕疵、对方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或合作企业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反诉材料和证据。若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已经出口,及早准备应诉材料,制定诉讼应对策略。

    13.企业在引进海外技术时应当重点关注哪些知识产权问题?

        企业在引进海外技术时应当重点关注:

        了解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和方向,定好技术引进方向。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资源和企业技术比较优势,分析实施企业未来发展对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的需求,判断哪些技术和知识产权企业可以自行创造,哪些须由外部引进。

        确定拟引进技术的目标企业。评估拟引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考察其技术优势,初步判断合作可能性和可能的共同利益,确定引进技术的优选合作对象。

        考察目标企业所属地区有关技术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评估这些政策法规对引进技术的范围限制和程序要求。

        确定拟引进技术的知识产权范围。对可能引进的知识产权进行辨析选择,确定拟引进的知识产权组合清单,包括:梳理与引进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明晰目标企业是否拥有对清单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可处置权、知识产权的法律有效性和保护期限,评估知识产权布局完整性,了解知识产权许可与被许可情况、知识产权合同义务情况,并进一步确定这些技术的知识产权与本企业已有知识产权的互补性。

        评估拟引进技术的知识产权风险。风险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权利不稳定和不可执行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既往合同违约风险三个方面。

        评价拟引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价值。主要包括法律维度(如知识产权稳定性和保护强度、是否属于核心专利、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依赖性等)、技术维度(如技术所处的生命周期、技术先进性、技术可实现性、技术可替代性、技术成熟度等)、市场维度(如市场化程度、对产品市场竞争优势的贡献度、市场占有水平等)。

    14.企业在引进海外高端技术人才时应当重点关注哪些知识产权问题?

        企业在引进海外高端技术人才时应当重点关注:

        对拟引进的技术人才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真实性、稳定性、可执行性和完整性审查,涉及相关法律状态、申请历史的调查,对权利稳定性的评估,权利实施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依赖等。

        引进人才可能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调查,涉及人才是否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处置权,是否为主要发明人,是否与原雇主签订相关权利补充协议,以及是否存在向其他方的专利许可等,以判断拟引进人才及其所带项目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风险、商业秘密侵权或竞业禁止等协议风险。

        从产业链和创新链的角度分析拟引进人才的知识产权价值,包括所带知识产权是否与项目紧密相关,权利布局合理、研发信息记录是否完备,技术是否先进、技术产业化是否可行,技术的市场接受度多高等。

        拟引进人才的技术专长与引进需求的吻合度,着重分析其所拥有的技术专长是否与引进的需求高度相关,知识产权是否有不可替代优势等。

        拟引进人才的创新能力评价,包括其专利及技术秘密产出效率和数量、专利及技术秘密产出质量,通过人才对既有知识产权的贡献程度判断人才研发潜力。

        拟引进人才的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和能力,着重考察拟引进人才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是否具备基本知识产权技能。

    15.企业在海外参展中应当重点关注哪些知识产权问题?

        企业在海外参展中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集中在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风险、商标权风险和版权风险,其形式主要表现为产品侵权、材料侵权,也可能会遇到自身产品被他人仿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海外参展中应重点关注:

        了解参展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信息。包括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执法状况和执法形式、侵权司法程序和判定标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展会以往的知识产权执法案例情况等。

        准备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参展产品在参展地获得有效保护的知识产权清单、解决潜在知识产权风险的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当地有资质的律师出具的不侵权报告等。

        收集参展竞争对手可能侵权己方知识产权的证据材料。作为展会维权的相关证据材料,或风险发生时反制对手的相关筹码。

        分析参展产品的知识产权风险。包括参展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和商标权,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等,如产品说明书、现场演示用软件或背景音乐等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版权,现场使用的电脑中所安装的软件是否是正版等。

        形成海外参展知识产权应急预案。建立知识产权应急攻关团队和决策应对机制,若发现有侵权可能,及时决定是否退出参展,同时启动知识产权无效程序,或对自身产品开展规避设计,或采取谈判和解等有效措施。发现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评估维权成功可能性,适时展开维权行动。

        有关应对海外参展的更多详细内容可参见《海外参展知识产权实务指引》

    16.企业收到海外律师函,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收到海外律师函后,应组建由技术部、业务部、财务部和公共部门等组成的应对团队,由专业机构组织对诉讼相关事实、供应商和客户关联关系、自身知识产权实力筹码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确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加以实施。

        判断专利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研究对方提出的专利侵权证据材料,判断本企业是否未经许可生产并出口了侵犯对方专利的产品或采用了对方的专利方法。

        分析原告方的涉案专利是否有效或可执行。调查涉案专利是否在保护期内,是否维持有效;调查该专利是否缺乏专利性,有无无效可能;分析专利是否在取得专利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故意向审查员隐匿重要信息等),影响到专利的可执行。

        合理评估涉案案值。一般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1)可能的损失赔偿金是多少,影响的产品市场范围有多大,该市场对企业的重要程度;2)何为关键诉讼请求;3)最有力的辩护有哪些;4)原告胜诉可能性多大,本企业是否存在禁止令风险,需要哪些证据,以及如何收集这些证据;5)基于目标市场价值,确定值得为此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是多少;6)侵权诉讼是否会波及客户,提前做好解释说明,若是上市公司,需要同时建立公关团队,及时向外披露信息,稳定股价。

        准备应诉。在了解目标市场专利环境、专利司法程序和侵权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判断有哪些可以依靠或可能合作的资源,决定是否应诉或庭外和解。可开展的工作包括:1)选择有本领域应诉经验的外国律所;2)若已判断有专利侵权可能,及早启动规避设计;3)建立全过程记录留存档案制度;4)获得有相关技术背景的专家的协助承诺;5)深度研究对方情况。

    17.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应当如何应对?

        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应冷静应对,在调查过程中可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加以应对:

        权衡是否应诉

        应诉与否主要关乎成本利益分析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如果应诉成本大于能从该市场获得的收益,或者美国对于该企业来说市场份额较小,并且以后也没有发展成为重要市场的潜能,则应慎重权衡是否应诉。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考虑不应诉带来的消极后果:对于缺席应诉的被申请人,行政法官可以推定申请书中的事实成立并认定被申请人违反337条款,进而签发排除令阻止被申请人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建立应诉团队

        应诉团队包括内部团队与律师团队。企业内部团队建议由领导人员、技术人员、市场人员、行政人员组成。由于“337调查”属于准司法程序,快捷、复杂、技术性和专业性强,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规定也存在差异,建议聘请既懂“337调查”程序,又熟悉中美知识产权差异的专业律师代理企业参与案件应诉工作,可以帮助确定有效的应诉策略,全面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收集与保全证据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程序,诉讼任何一方都没有向对方提供证据的义务。而美国宽泛的查证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都必须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即使该信息对提供方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证据属于非单方自主行为,并且范围宽泛,因此申请人在调查前一般无需开调查,而是依赖开庭之后的查证。在美国,证据持有人有证据保全的义务。严禁销毁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严厉的处罚。

        选定抗辩理由

        申请人一般可从涉案产品不侵权、对方专利无效、专利不可实施等三方面抗辩。

        产品不侵权的抗辩主要应主张被申请人应当竭力证明被指控的产品并未完全落入专利保护的范围。针对己方的产品特征,分析对方的专利,指出两者的关键差别,说明被指控产品与专利并不等同。

        专利无效的抗辩主要应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及技术对比分析,以及涉案专利在申请时的审查档案及代理过程,找出涉案专利可以被无效的理由和证据。

        专利不可实施是美国专利法中的特殊制度。被判定为不可实施的专利继续有效但不能实施。权利人无法据此专利行使权利。可以从授权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或专利权的滥用角度证明相应的专利不具备可实施性。

        制定应诉策略

        企业可以采取联合应诉、和解、规避设计等策略,以最小的成本和风险最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有关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更多详细内容可参见《美国“337调查”实务指引》

    18.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应当积极应对,全面收集与诉讼相关的信息,综合判断对方的真实目的和意图,并根据企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海外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应对策略。

        企业应寻找专业、有经验的律师团队提供支持和帮助。重点把握律师团队的组成方式(纯国外律师团队还是国内和国外组合的方式)、工作内容的分工及配合(企业IP团队、国内律师团队和国外律师团队)以及诉讼应对方向和节奏。

        分析判断案件形势。了解诉讼发生地的法律规则,分析判断诉讼走向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判定是否存在同盟,决定是否团队应战;分析是否存在将主战场拉回国内或其他优势地区的可能性等;据此制定是否应诉及应诉策略。

        如选择应诉,结合律师建议,准备相关文件和证据材料等;做好人员和资金等诉讼资源储备;关注舆论和宣传的控制。应诉过程中充分利用资源,例如可寻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支持。

        汲取诉讼经验,对企业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研发、市场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补强。

    19.对于技术创新成果,究竟是申请专利保护还是作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要考虑哪些因素?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获得专利权的标准是该项技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判断是否作为商业秘密的标准应当是具有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并需具有商业价值。其次,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商业秘密无确定的保护期限和保护地域限制。第三,申请专利和维持专利权需要缴纳相关费用,而商业秘密保护则无需缴纳维持费用。

        企业应综合技术创新成果情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情况、企业目标市场情况等众多因素,选择最合适的保护策略。

        专利保护的一般适用情况

        --技术创新成果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产品或方法。

        --技术更新较快,但出于市场和竞争考虑需要获得一定时间期限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

        --易于反向工程,或他人通过现有技术经过一定的研究也能够得到的技术创新成果。

        商业秘密保护的一般适用情况

        --出于企业战略考虑需要长期保护,且目标市场不明确的技术成果。

        --他人通过合法途径不易掌握或获得的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的价值具有持久性,其核心技术不容易被替代。

    20.什么是专利的标准化?专利标准化对企业有哪些意义?

        按照1983年7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二号指南(第四版)对标准的定义,是指“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和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当某种产品或技术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为产品或技术标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当标准化组织对这一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予以认可后,它就可以成为行业标准而在该行业内普及。

        标准与专利的捆绑意味着技术规范受到了专利的保护,专利从非标准领域向标准领域扩张,从而可以形成自我保护优势和市场开拓优势。专利技术标准的实质是,在专利技术保护的基础之上对标准技术的系统化和整体化的确认。

        专利技术标准的产生需要一些前期性工作,而其中的核心是专利确权。基本的模式是:首先通过技术研究、开发产生相关技术,接着将相关技术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然后是确立自身的技术规范、将专利技术纳入技术规范,形成行业技术标准并进行推广。

        当前,各厂商为了获得市场认可,往往围绕标准开发相应产品,并因标准而提供配套的支撑技术和产品。当企业的某项专利技术被标准采纳后,标准的普及对于专利权人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因为采用标准必然涉及到对该专利的使用,而使用专利则需支付相应的费用。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将专利技术纳入技术标准,可以专利技术的专有性阻止他人使用技术标准,当用户不得不使用该标准时,标准的制定者和拥有者就可以针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收取使用费。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的所有者还可以凭借对专利技术的垄断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如控制专利许可证的发放,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这样就使和标准捆绑在一起的专利具有了战略价值,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专利许可收费问题。如果将专利渗透到国际标准中,专利的经济价值会更大。由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占有优势,目前的很多国际技术标准是由发达国家标准或者由发达国家的大企业转化而来的。在国际技术标准体系中,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占主导地位。